“QQ珊瑚虫”案样本:插件罪与罚

[日期: 2008-03-27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 ] [字体: (投递新闻) 专栏作家请登录后投递

“这种打包下载针对性很明显,其造成的影响不仅是改变了腾讯QQ的某些功能,还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利益。”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则认为,“其(陈福寿)基于的目的是不正当的。”

诉讼样本意义

3月25日下午,腾讯公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其对公安机关报案是针对“提供增强包软件和腾讯QQ软件的打包下载”,而非单纯提供“增强包”下载。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提供增强包软件和腾讯QQ软件的打包下载被叛侵犯著作权成立,那么单独提供增强包下载也是侵权的,这是因为“增强包”是以侵权为唯一目的”。

“由此类推,在反流氓软件、网游外挂案件中,同样也存在侵犯著作权问题。”在林华这位有着多年互联网司法诉讼经验的律师看来,“QQ珊瑚虫”案一审判决的意义在于,给类似的网络司法诉讼提供了一条新的诉讼思路——由原来单一的侵犯使用者利益转为侵犯著作权诉讼。

“这或许给我们反流氓软件诉讼提供了一个新的启示。”3月25日,反流氓软件联盟发起人董海平对记者表示,大量的流氓软件都利用了插件技术,而且比“珊瑚虫增强包”更过分的是,流氓软件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即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强行安装和对抗卸载。

“珊瑚虫增强包一般是在用户知情的情况下,由用户主动下载安装完成。而流氓软件是在很多用户不知情的时候强制安装,性质更加恶劣。”在董海平看来,流氓软件针对浏览器软件原有弹窗广告进行屏蔽,从浏览器软件的角度来看,是否也是影响了浏览器软件的原有功能而构成侵犯其著作权?

“从本质上来讲,在网游中的有的外挂软件也可以理解为改变了游戏软件的既有功能,这是否构成对游戏软件著作权人的侵权?”董海平认为,对于在网游领域日趋泛滥的“插件技术”和“外挂技术”来说,“QQ珊瑚虫”案一审判决所起到的“示范作用”或许更大。

董海平告诉记者,以前在针对流氓软件的相关诉讼中,往往从被害者受到了危害角度起诉,但由于有时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其诉讼效果并不明显。据悉,反流氓软件联盟成立的2006年当年,就在全国发起关于反流氓软件的官司共5起,全部败诉,原因只有两条: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足。

“现在可以换一种角度,那些受到恶意软件捆绑的软件厂商,可以从侵犯著作权的角度起诉。”林华表示,这或许能让针对流氓软件的诉讼“柳暗花明又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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