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进入反垄断“战备状态” 英特尔乐观对待 (2)

[日期: 2008-08-06 ]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 [字体: (投递新闻) 专栏作家请登录后投递

  在今年第二季度的最新财报中,英特尔利润再创新高。而老对手AMD今年第二季业绩却一片黯淡,当季亏损额同比上升一倍至11.9亿美元,这已是它连续第7个季度亏损。对此,AMD抱怨称,自己总是受到英特尔打压。业界有观点认为,中国《反垄断法》或将为AMD提供翻盘的机会。

  但亦有业内专家表示,并不能从国际市场的案例中推导出英特尔在中国实质垄断的结论,“AMD的持续亏损有自身营销乏力、沉重债务、关键产品上市延迟等一系列因素,把所有问题全部推给英特尔并不公平。”

  对于业界不同的声音,英特尔(中国)公关总监张怡璠对本报表示,“作为一家在中国立足23年的跨国企业,英特尔一直是参与中国经济建设的合格公民。我相信《反垄断法》出台的目的是鼓励创新、促进公平竞争,从而让最终的消费者获益。”张怡璠肯定地说:“我们对《反垄断法》持积极和乐观的态度。”

  市场占有率高≠垄断行为

  在IT行业,英特尔约占全球CPU市场80%份额,在中国市场也远远高50%的比例。在全球桌面操作系统市场,微软份额约90%,鉴于中国市场的盗版现象,这一数字即使打折扣,也高于50%。在国内数据库市场,Oracle、IBM和微软三家的份额超过了3/4。搜索引擎市场,Google在全球的市场份额超过2/3,百度的国内市场份额也近2/3。

  按照企业界基本的“四三定律”,当一个市场绝大部分市场为四家企业控制时,就已经进入成熟期。这个时候,第一名企业赚钱,市场占有率约为第二名的两倍;第二名企业能保证处在收支平衡阶段;第三名已经渐渐有退出的危险。

  尤其是在风云变幻、竞争激烈的IT产业,若想获取成功,只能向第一、第二的位置进军。因此,单凭市场占有率来判定企业是否垄断是无法成立的。中国的《反垄断法》也明确指出,“反”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地位,是否成为《反垄断法》的被告,关键还是要看这些企业是否“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行为”有待细则界定

  各国的反垄断法规从表面上看大同小异,但实施起来却有极大的差别。在欧盟,微软因为将MediaPlayer功能绑定于Windows操作系统而被裁定为垄断行为,被罚款6.13亿美元;但美国最高法院却认为,“技术捆绑”不应自动视为非法,因为将产品功能捆绑在一起,令整合后的产品成本更低、对客户更具吸引力或更便于使用,“这样的做法有其经济合理性。”

  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反映出不同国家在执法时的分歧:欧盟认为捆绑销售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算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捆绑产品有市场需求,也不会网开一面。而美国的反垄断法在评价特定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公司的行为时越来越注重经济分析和消费者需求。

  这也是中国的《反垄断法》所面临的最大考验。《反垄断法》第三条明确界定了3种垄断行为: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而“垄断行为”到底该如何界定却并无相关的细则。

  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黄勇教授表示,《反垄断法》仅仅是包含8章57条6000字的原则性规定,其顺利实施并发挥应有作用尚依赖于大量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以及专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合理有效设置。否则,即使法律已经生效,公众寄托于其上的殷切期望也只能是遥不可及的美好愿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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