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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云庭:魔兽外挂判赔六百万美元的法律思考

   时间:2008-10-10 17:29:14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摘要:本文通过美国法院判赔魔兽外挂作者赔偿600万美元的案例,以起诉外挂作者为例比较了中美两国的知识产权权侵权赔偿方面的法律差异,分析了中国侵权赔偿的损失举证难题。作者认为,我国现行的侵权赔偿制度除了导致版权人很难通过民事起诉制裁外挂作者外,同时也迫使网络游戏公司以刑事方式打击外挂。

正文:近日,美国法院判决了一起网络游戏公司诉外挂作者侵权的案件,《魔兽世界》外挂程序MMO Glider的程序开发者须向游戏开发商暴雪公司赔偿600万美元。该诉讼始于2008年三月,当时笔者曾在博客文章《暴雪起诉魔兽外挂与中国反外挂法律》中讨论过该案例,有关的案件详情大家可以看下该文。

据媒体报道,此案中,法院查明,该外挂程序的软件拷贝已经以25美元的价格售出了10万份以上,法院认定外挂作者至少从中赚取了280万美元,因此才给出了高达600万美元的赔偿金额。笔者估计,目前的判决可能只是案件的一审,外挂作者尚可以对该判决上诉,但该案的判决还是让笔者深切体会到了我国和发达国家在立法、司法上的巨大差异性。

此次美国法院判侵权者赔偿的金额是其获利的两倍以上,同时,金额高达600万美元,这在国内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对于被侵权人而言,国内的司法实践中要求的损失举证是一件非常头疼的事情。因为知识产权具有的无形财产特征,使得其权利人无法如传统有形财产的侵权那样,方便的证明出自己的实际财产损失。以国内网络游戏公司打击国内的游戏外挂为例,由于法院对于损失的要求是实际损失,但网游公司因外挂造成的损失多为——因为外挂导致玩家人数减少、服务器负担加重、游戏的周期变短造成的人力资源损失,这些损失虽然都存在并且非常巨大,但都很难以精确的量化方式进行举证,因此很少有公司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开发或者运营的游戏由于外挂受到了多大损失。

根据国内的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如果不能举证损失多少的,有两种替代方式:

方法一、侵权获利替代损失。也就是侵权者利用侵权行为获利多少,损失就认定多少,这种方式一般法院都接受。但问题是,业内有公司曾经碰到过所谓的“愤青外挂开发者”,就是不靠开发外挂获利的,开发外挂专为娱乐或者破坏游戏。碰到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侵权者,此种方法就行不通。另外,即使法院冻结了外挂侵权者的银行帐户,被侵权的游戏公司也无法证明帐户上的钱都是用户购买某款外挂产品的付费,要把帐户上的钱和侵权获利精确关联起来,可能还要把侵权者的淘宝帐户、即时通讯聊天记录一一翻出来映证,成本不小。

方法二、法定赔偿。国内的侵权法定赔偿金额目前最高为50万元,但对于个人外挂开发者,即使是沿海发达地区的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法定最高的金额。

目前国内已有报道的对于网络游戏外挂开发者的索赔的民事诉讼,笔者只看到过一起,就是原瑞星副总谈某开发《传奇3》外挂的案件,该案中游戏运营商光通公司根据其获利向其索赔近300万元,该案件所以能诉讼,主要源于谈某已经因为侵权被判负有刑事责任,所以运营商起诉前侵权事实及获利方面的证据。但国内公司如果要向暴雪那样,直接民事起诉外挂开发经营者,难度还是不小的。同时,一般而言,外挂开发者以个人居多,即使上述两种替代方案能走通,官司打赢,还是会遇到判决执行难问题。

最后,损失举证只是侵权案件诉讼的一个环节,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司法制度相对于发达国家,对于侵权赔偿的法律限制还是较多,同时赔偿的金额普遍不高,国内维权者如本文之初提到的暴雪公司取得高额赔偿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因此,导致了被侵权者维权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同时,正因为网络游戏公司很难通过民事起诉制裁外挂作者外,因此也迫使他们对一些恶性比较大的外挂作者痛下杀手,以刑事方式打击外挂,即向公安局举报其非法经营犯罪,把外挂作者送进班房坐牢,这也许是立法者不曾考虑到的。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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