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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富胡钢谈电视购物维权:保持必要的警惕心

   时间:2009-03-04 01:33:18 来源:腾讯科技作者:徐志斌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胡钢律师与于国富律师与腾讯科技编辑徐志斌在对话中(从左至右)

腾讯科技讯 3月2日上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做客腾讯科技,就电视购物和网络购物所引发的维权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律师表示,用户在电视购物或网络购物的时候,首先应该保持必要的警惕,留存发票或相关的收据、保修凭证等。

律师认为,行政主管机关应该有能力做到强化监管。而在目前,由于行政主管部门更多是个案的处理,无法对一些涉及欺诈的商家,尤其是电视购物商家造成威慑。

访谈中,两位律师也建议,消费者协会可以考虑借鉴音著协的做法,代表消费者起诉侵权方。同时也可借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制度,代表消费者调查、取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律师们认为,这样不仅能有效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且还极大节省了成本。

精彩观点:

- 电视购物是一个纠集点,最终它纠集了这些法律问题,但它也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还是商业模式上的问题;

- 我们国家的广播电视管理应该说有我们中国特色,管理很严。从这个角度来说,事实上我认为我们的行政主管机关完全有能力做到强化监管;

- 比如出了一个消费者维权的事,到工商或者法院,往往只能做一个个案的处理。一旦有一个造假者或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人,受到惩处仅仅限于个案,对他的威胁很小很小;

- 像音作协,著作权管理组织可以直接代表自己的会员起诉某一家侵权。我们消费者协会或者另外成立的组织,如果也被修改以后的法律赋于这样的权利,那么一些群体性的在全国或者全市范围内影响比较大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可能就直接可以在一个案子里解决,然后其他的人只需要来登记,进行受偿,这种对于社会资源来说是很大的节省;

- 消费者不必成为专家,也不可能专家,我们只要有一些必要的警惕心和必要的一些消费习惯就足够了。比如凭证等等;

图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

访谈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进入腾讯嘉宾访谈间。我是主持人徐志斌。

今天是3月2号,距离“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时间已经不算远了,我们每次在谈起“3·15”的时候,总会觉得这实际上不是一个太好的节日,因为总会有很多问题累积到这一天,于是到了“3·15”,大家希望透过这个日子得到一个比较系统性的解决。

今天我们很高兴能够邀请到两位律师和我们聊一聊日常碰到的电视购物和网络购物的一些问题及维权的方式方法。我们先介绍一下嘉宾,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先生,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先生。首先请两位律师跟大家打声招呼。

于国富:大家好。

胡钢:各位腾讯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刚才我问过两位律师一个问题,他们在职业过程当中有没有接到一些电视购物维权和网络购物维权的案子,他们给我的答复很简单,还是没有,可能因为这些案子过小的一些缘故。可能因为大家太麻烦,不愿意去法院起诉这些事情。如果正常的起诉的话,它可能需要一个多少的流程或者时间能获得解决?

胡钢:第一可能是调查取证的过程,第二个过程可能就是法院诉讼的过程,第三个过程是法院申请执行的过程。调查取证中可能会非常艰难,差旅费会很高。第二个是证据保全,搜集整理的难度比较大。有关起诉阶段想请于律师谈一谈。

于国富:从咱们起诉阶段来讲,咱们国家有《民事诉讼法》,不管是网络购物也好,还是电视购物也好,发生纠纷,如果要起诉的话都算是民生纠纷的一类,还是有《民事诉讼法》,起诉的话《民事诉讼法》第108明确规定要有被告,比如淘宝或者拍拍上的一个IP,你立不上案,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再一个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想让对方是退货还是要赔偿,还是说把这个东西进行换货、修理等等。再有,你要准备相关的诉讼材料,诉讼材料要齐备。除了根据胡律师所说的调查取证阶段,我们取得的相关证据以外还要有起诉状,如果要委托代理人的话,还要有书面的,个人起诉的话需要个人身份证材料等等,就可以起诉到法院了。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如果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会决定予以受理,受理之后法院就会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通知开庭,双方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到最后法院也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调解,看看双方能不能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话,法院要做出相应的判决。这是简单的诉讼过程。

图为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

主持人:我听两位律师这么讲,首先第一反应是太麻烦了,费用还要很多。最近的一些案子当中,或者是最近的事态发展当中,有没有一些消费者轻松的得到维权的保护,或者我们看这个趋势,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胡钢:一个纠纷的解决恐怕有多种方式,刚才于律师提到的诉讼是一种,还有一种是基于双方的协议,可能还会有仲裁。包括其他一些方式,这些方式可能都取得了一些进展。第二点,我们现有的法律能否用足用够,举一个小例子,我们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集团诉讼,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好像集团诉讼立案就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这确实是一个问题。而从国外的经验来说,集团诉讼的威力实际上是非常大的,而且能够快速地把有效的类似问题一揽子解决。第三点,就是我们在一些立法上有没有一些新的突破。

于国富:我们除了把眼光放在诉讼角度上来看以外,咱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另外一些程序,比如说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它其实就是一个不需要经过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自己的维权组织,它可以代表你去向相关的厂商、商家维护你的权利,这个维护权利就不需要你有太多的知识专业,也不需要你写诉状,不需要你做太多的调查取证,当然并不是说不要有证据,还是要证明你才能买过这个东西。这是消协的调解。另外一个,我们也不能忽视卖场,或者是网络卖场的作用。一些有规模,有实力的卖场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比如他们也有消费者维权台、投诉台等等,如果你认为有些人侵犯了你的权利,你可以通过大商家管小商家的机制,也能够得到快速的解决。当这些快速机制都没有解决问题,我们再去考虑诉讼,因为诉讼确实耗时耗力,也需要太多的经验和法律上的知识。

相关报道:律师建言借鉴美国法律模式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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