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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标价错误不得拒绝交易 保障网络安全

   时间:2010-04-26 14:55:12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台湾媒体报道,台消保会拟通过网购产业定型化契约,未来若出现网络标价错误,且2天内无法提出正当理由则不得拒绝消费者交易,仍需依约出货给消费者。而在 国内,联系近日肯德基中国的强制拒绝政策可以看出,在我国电子商务&网购新兴起步的非常期,网络司法的健全才能够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网络安全以及 网购利益。

台消保会近日通过经济部商业司所提“零售业网络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明定14项网络购物契约应记载与8项不得记载事项,为网购订下明确游戏规则,希望解决网购消费争议。定型化契约在通过后,约3至6个月缓冲期更会开始实施。

根据规定,网购服务需提供下订单的再确认机制,让消费者确认购买的商品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后再下订单,一旦消费者付款即视为双方契约成立,不论是否已收到货款。

双方网购契约成立后,卖方二天内若无提出正当理由即不得拒绝交易。以去年戴尔标价出错为例,不论员工标价出错或内部程序出问题都非正当的理由,都需按照错误价格订立的契约出货给消费者。

行政院消保会法法制组组长邱惠美表示,卖方若提出网络被黑,导致商品标价错误则可视为正当理由,向消费者提出说明后便能拒绝交易,符合民法第 88条也规定非表意人之过失,可以撤消错误意思之表示,但民法第91条规定基于消费者信任卖方,网购卖方仍应补偿消费者交易损失。

若标价出错起因为员工犯错、程序问题等内部控管不当,便不能视为正当理由,卖方自然需依约完成交易。邱惠美表示,这项规定虽然保障消费者权益,但对于那些下单异常,订购数千台商品的消费者,争议若循法律途径解决,相信法官会依消费者是否善意下单决定判决,并非无限上纲保护所有消费者。

至于部份网购卖方事先声明保留接受客户订单的声明被列为契约不得记载事项;换句话说,网购卖方不能以事先说明保留权利为由,在消费者下单付款契约成立后,片面的更改契约内容。

另外,定型化契约也要求应记载商品订购上限,限制可购买的商品最高数量。这项规定防止再发生类似戴尔去年标价错误引发网友订购大量商品的问题,敦促网购卖方设下适当的购物数量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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