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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QQ签名侵权案落判 法院称未构成侵权

   时间:2010-11-30 17:35:32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个人QQ、msn、博客和微博,似乎都是属于用户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然而,在网络时代,这些新生事物也同样具有迅猛的传播性。近日,全国首例因用户更改QQ签名内容而引发的“侵权”案例落下判决,引发法律界人士的争议和思考———广州市民梁小姐因不满公司拖欠工资,在自己的QQ签名中进行了“口诛笔伐”。不料,公司以QQ签名侵犯了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梁小姐告上法庭,要求梁小姐登报道歉,并按照每天100元的数额对一年零9个月来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日前,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广州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梁小姐行为虽有不妥,但不构成侵权。

●缘起

员工改QQ签名被控诽谤公司

广州市民梁小姐2007年9月12日与广州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梁小姐和公司闹翻,于2008年9月10日离开。随后,梁小姐和公司打起了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定,“朗×公司”被要求支付梁小姐未发的工资共计6136元、工资扣款2396.55元。裁决后,“朗×公司”不服这份裁决书,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一审败诉。其又继续上诉、耗时一年多“打官司”,梁小姐本以为可以拿到欠薪,不料,“朗×公司”一面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欠薪案”,一面以梁小姐在离职之后,散布诽谤言论,又反过来把梁小姐告上了法庭。

原来,梁小姐在进入“朗×公司”之前有一个QQ号。在梁小姐离职后这个QQ号的签名改成了如下内容———“郎桥文化恶意拖欠员工薪水和社保公积金!4年公司没能留住1个老员工,便知其恶劣!”就是这样一个QQ个性签名,让“朗×公司”大动肝火,以“诽谤和名誉侵权”为由,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起诉了梁小姐。

●法院认定

虽有不妥但不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而梁小姐QQ签名写的“郎桥文化”与原告名称并非完全相符,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该QQ账号个性签名广泛传播,并因此降低社会评价或造成原告损失,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通过其他途径侵害其名誉权。更重要的是,根据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原告确实存在拖欠被告工资的事实,原告亦与其他员工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被告QQ账号上述个性签名虽确有不妥,但不足以认定为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原告的主张以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予以驳回。

●专家观点

网络言论自由权应有界限

代理过我国首例博客侵权案的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挥宇认为,博客是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权的体现,它一如其他场合下的言论自由权,都是有界限的。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保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而浙江省法学专家张晖则认为,QQ签名以及微博和Weblog(翻译为“网络日志”)有相同之处。他认为,我国在博客侵权问题上,立法具有相当的滞后性,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管制制度。同时,为确保博客发展的良性化,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应该加强自律合作,通过自律监管来达到对博客侵权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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