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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牌照拉闸:61企业5类业务再获牌

   时间:2012-01-09 07:49:16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2011年12月31日,人民银行在网站上公布了第三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名单,这一次共有61家第三方支付获牌,此前两批只有40家获得牌照,至此获央行共发行101张第三方支付牌照。

五类发牌业务以预付卡

发行受理牌照为主

据人民银行网站信息显示,此次61家第三方支付牌照发证时间均为2011年12月23日,有效期为5年。

第三批获批的61家第三方支付中,业务类型覆盖了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银行卡支付、预付卡发行受理、互联网支付五项业务,与第二批获批的牌照一样,主要还是以预付卡发行受理为主。

“第一批获牌的27家第三方支付主要从事全国业务的支付企业为主,第二批和第三批主要从事地方业务为主,获得预付费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企业占比较多,因为预付卡发行预受理一般都在一个省或全国部分地区。”第三方支付专家易观国际(微博)高级分析师张萌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

据理财周报记者统计,61家获批的企业中,有32家获得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照,业务开展地域都限制为部分省市和地区,其中31家只获得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一张牌照,只有北京首采联合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还获得一张互联网支付牌照。

此外,61家企业还获得移动电话支付牌照9张,9家企业开展业务地域都为全国,获得固定电话支付、银行卡支付、互联网支付牌照分别为3张、14张和17张。

而第三批获牌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中,没有一家获得货币汇兑业务牌照。

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共分7类业务,人民银行在前三批中,尚未给任何第三方支付企业发放数字电视支付业务牌照。

张萌表示:“数字电视产业链环节非常多,需要各个部门加强合作,目前还处于三网融合的发展阶段,还不具备成熟的第三方支付条件,但数字电视支付的前景非常大。”

对于第三批获牌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数量暴增,张萌表示主要是申请和公示时间引起的。

“大部分企业申请、公示都是在7、8月份,人民银行去企业实地考察也需要时间,赶上(2011年)8月31日第二批发放还是有困难的。”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今年9月1日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许可证的最后期限,逾期未取得牌照的企业将不得从事支付业务,很多企业都赶在9月1日之前申请牌照。

据人民银行网站信息,截至2011年9月1日,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已超过170家,而目前国内成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近300家。

三大运营商获牌,移动支付将成趋势

备受关注的联通、电信、移动三大运营商终于获得第三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联通、电信获得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支付和固定电话支付三项业务牌照,而移动只获得前两项业务牌照。

为了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三大运营商分别于2011年3月、4月、7月仓促成立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通沃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民银行分别于8月15日、8月15日、8月2日公告上述三大运营商的申请。

中国电信(微博)上海公司总经理张维华表示,从国内目前情况来看,到2011年10月份,中国已经拥有了超过9.6亿的手机用户,3G用户达到了1.1亿。手机上网用户超过3亿,我国的移动支付市场已经具备了高速增长的客观条件。

基于各方拥有的独特资源,移动支付市场将出现多元化的合作模式,如支付厂商和终端厂商的合作、银行和运营商的合作、银联和运营商的合作、支付产业联盟等等。

业内人士认为,牌照的发放将规范第三方支付业务,企业提升本身执行和创新能力,应对潜在的第三方支付市场。

警惕第三方支付安全问题

伴随电子商务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虽然为生活带来了不少便捷,但安全问题也一直受到普遍关注。

易观智库最新发布的《中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安全调研报告》显示,当前网络支付安全依然是阻碍用户使用网络支付的最主要原因。由于此原因未使用网络支付的用户占比高达53.7%。

第三方支付的网络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数据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威胁用户资金安全;二是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三是计算机病毒可能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上支付的主机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除网络安全问题外,还有金融风险。众所周知,第三方支付是交易的中介,交易过程中资金由第三方管理。

此前,除了支付宝(微博)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项账户外,其他公司大多行使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资金,存在很大的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为此,人民银行于2011年12月10日,发放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备付金银行的确定、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和使用划转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备付金管理办法中,引进银行对备付金进行管理、监督,防范资金被挪用风险。”张萌表示。

上述《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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