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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意见 规范网络团购

   时间:2012-03-15 18:21:18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网站良莠不齐,在团购市场日益火爆的同时,相关的消费纠纷和投诉也在急剧上升。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出台《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以规范网络团购市场经营秩序。

意见中规定了团购网站经营7项责任义务,团购网站不得设定诸如“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并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团购最常使用的秒杀、抽奖等促销行为。

团购网站须明示营业执照

意见明确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有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对无照经营的,工商部门将予以查处和取缔,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关闭网站。

团购项目须事前审核备案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其网站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登记,不得为无营业执照的供应者提供服务。

此外,团购网站经营者还应对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考查确认商品库存、发货速度、物流体系、服务细则等关键因素,以保障团购商品或服务质量,并防止出现虚高报价。同时,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确保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持一致。

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披露、转让、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不得制定“霸王合同”

不订立合同、合同不规范或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大量存在,是造成网络团购纠纷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鼓励引入第三方监督“秒杀”

秒杀、抽奖、最低价等促销活动是眼下团购中常见的促销方式,最吸引眼球也常存在消费陷阱。工商总局指出,团购网站开展秒杀、抽奖等促销要遵守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鼓励团购网站经营者引入第三方公证机构对各类促销活动进行监督。

保障消费者退货退款权利

“售后服务难”是团购网站消费投诉的“重灾区”。针对这一问题,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特别是针对“预支付团购产品过期退款难”这一投诉热点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此外,为防止网络证据突然消失,工商总局要求团购商品供应者的资质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其在该网站举办的最近一次团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团购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记录,也要从团购结束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两年。

链接

工商总局

拟开展网上巡查

国家工商总局昨天表示,由于团购涉及范围广、交易规模大,易引发群体消费纠纷,因此将把团购网站作为网络监管重点,加大对各类网络团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届时工商将建立团购网站经营者数据库,查清团购网站设立情况,开展网上巡查,监测团购网站的日常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和查处网络团购经营活动中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非法有奖促销、不公平格式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在团购网站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制定出网络团购的合同示范文本,多方开辟消费保护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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