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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虚假打折涉嫌违法经营

   时间:2013-11-13 11:44:03 来源:法制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双11”购物潮于昨日再度引爆。数据显示,11月11日13点04分,天猫“11·11购物狂欢节”成交额突破191亿元。仅用13个小时,天猫去年的全天交易额已被超过。京东、亚马逊、易迅网、国美、苏宁等在销售额上,也相比去年11月11日及平日翻番。在成为电商年度“盛典”的同时,“双11”的美誉度不断下滑。昨日,消费者不断在微博、论坛等各种信息渠道上吐槽。其中,假打折是重头(11月12日《新京报》)。

所谓假打折,就是指电商把以往销售的同种同款商品,进行大幅度提价后,然后借“双11”搞活动促销的机会,再按一定比例降价,给消费者留下大幅度降价优惠的假象,满足消费者拾便宜的心理,诱使消费者与之交易。而实际上,这种优惠后的价格与平时售价比,降幅不大或者持平,甚至比平时还高。由此不难看出,假打折其实就是自去年电商“8·15”价格战以来惯用的先涨价后降价手段的翻版或者升级版。

客观讲,作为经商的一种手段,对于任何一家电商来说,搞价格战未尝不可,何况有时候还能够为消费者带来诸多实实在在质高价低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们的期待。因此,只要不违背诚信、不违背商业道德、更不违背法律,我们也就没有理由予以置喙。

但具体到经营中,许多电商利用先涨后降、高标低折、虚标原价、质低价高等诱导、诱骗的销售手法,使得消费者与之交易,不仅让消费者最初的诸多优惠价格期待化为泡影,违背了诚信经营的道德自律,也危害消费者利益,涉嫌违法经营。

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很显然,不管是去年的电商“8·15”价格战,还是此次“双11”网购假打折,诸多网商的价格忽悠手段,主客观上都符合价格欺诈的构成要件。

此外,《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照此,违法电商是要为此付出巨大代价的。

但事实上,自去年“8·15”京东苏宁价格战后,尽管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先后表态要对电商价格战进行调查,但一年时间过去了,花样翻新的电商价格欺诈行为,诸如促销价不符实、保价不赔等,倒是令人目不暇接,而电商因此被严重的惩处新闻却是鲜见。这或许就是电商敢明目张胆进行价格欺诈的原因所在。这让人们对电商经营的失信行为甚至违法行为充满忧虑和质疑,也让人们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诚意充满质疑。

一方面,电商的巨大交易规模以及规模的不断扩张,让许多人都不可能置身事外;另一方面,电商的交易乱象又让置身其中或即将置身其中的人群充满纠结——自己的利益如何确保?此外,电商经营乱象折射的缺乏规范和管理问题,让人不仅纠结于网上淘宝个人权益的得失,更对电商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充满忧虑。

也许有人会说,相对于350亿元的热闹喧嚣电商销售业绩相比,假打折等欺诈行为,可能只是个别电商销售的小瑕疵而已,无需大惊小怪。但从根本上说,作为国内高速成长的商业企业,电商的健康发展,无论对谁来说都是利好多多。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容不下电商哪怕是一点点的违法行为,这是对电商的健康发展、长远发展负责,是对消费者的权益负责。无论监管部门还是消费者,都有权利和责任监督电商健康发展、理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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