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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vs美的:两大电器巨头掐架

   时间:2015-08-28 15:38:06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巨头之间掐架是大家永恒关注的热点。苹果和三星在电子市场上掐,加多宝和王老吉在凉茶市场上掐,现在格力和美的在电器市场上也掐起来了,源头竟是商标侵权。

涉事商标“五谷丰登”

格力公司早先于2010年2月申请了“五谷丰登”汉字商标。2011年4月该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空气调节装置、风扇、电暖气等商品类别上,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

然而格力公司随后在一家销售美的公司产品的门店里发现,美的在其生产的空调器上使用了他们的“五谷丰登”商标。同时,美的公司的网页上共有19款不同型号的空调器产品也使用了该商标。

(具体可参见下图)

格力诉诸法院维权

对此,格力公司认为美的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空调器产品上使用了“五谷丰登”标识。该标识与格力公司的“五谷丰登”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均相同。所以构成商标侵权。另外,美的公司在其网页中也使用了“五谷丰登”商标用于宣传其产品,同样构成侵权。

据此,格力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美的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

美的认为不侵权,属在先善意使用

对于格力公司的起诉,美的公司则认为他们是在先善意使用了“五谷丰登”字样。而且“五谷丰登”只是作系列名使用,用以区别美的公司家电下乡产品的系 列。美的公司没有利用格力公司商标商誉的想法,更不会使消费者对该产品产生混淆。因此,美的公司主张,他们使用“五谷丰登”字样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注册 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并判高额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美的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先善意使用了“五谷丰登”商标标识。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格力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美的公司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五谷丰登”标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至于美的公司辩称其属于正当使用的行为,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另外,法院还认为,美的公司主观过错程度明显,其生产、销售的带有“五谷丰登”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多达19款,生产、销售时间超过3年。同时在本案 诉讼过程中,美的公司能提供其生产、销售19款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数据,却拒不提供。据此,综合判令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

二审法院同样认定侵权,却判不必赔偿?

面对这样高额的赔偿判决,美的公司随即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最终认为,美的公司未经格力公司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格力公司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格力公司作为“五谷丰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但是,二审法院却没有支持一审法院作出的380万元高额赔偿判决,只是支持了格力公司为制止美的公司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小编解读

这样的二审判决看上去似乎有些矛盾,怎么维持认定了侵权,却又改判了不支持高额赔偿金了?

其实,这主要是格力公司未实际使用“五谷丰登”商标所带来的结果。

通常来讲,对于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如果该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都会酌情考虑,一般只支持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若发现确实没有带来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的,是不会判赔侵权赔偿的。

在本案中,格力公司虽然注册了“五谷丰登”商标,却没有实际使用,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也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商誉。法院据此认为,美的的侵权 行为不会给格力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也无从借用商誉获利。而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美的公司的侵权行为给“五谷丰登”商标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商誉。

所以最终二审法院才做出了这样的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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