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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版权保护需厘清平台性质、责任及分工问题

   时间:2016-05-26 16:44:20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日前,“自媒体内容的版权保护与管理研讨会”在京举行。针对自媒体与内容聚合平台的版权法律关系,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指出:网络版权侵权在法律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量,自媒体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性质、自媒体网络服务商责任边界以及可能涉及到的转码、转载、合理使用、分工合作,甚至维权赔偿等问题,版权保护需要在这些方面有更多的实践与推进。

陈副教授指出作为自媒体内容网络聚合平台的网络服务商,需要根据技术架构、商业模式做一个有效划分。“如果针对个人用户自媒体的内容提供和服务,网络聚合平台应该属于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如果通过全网搜索模式来分享或传播相关的版权作品,应当属于链接和搜索法律服务提供商。”

而在这基础上,责任边界则有所不同。如果对上传的版权作品有实质性的控制能力,并且从作品当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收益,会认为不能免责。第二,如果对上传的作品有主观过错的话,也是不能够免除避风港条款的。

他举例说,“北京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单纯的广告流量来讲,不能放到直接经济收 益当中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和自媒体提供者之间是有分成合作的,很有可能被认为是直接的经济收益,需要引起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注意。像刚才一点资讯所介绍的‘一点不留’计划,他们把直接收益全部返还自媒体人,在法律上来讲可能就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而在转码等其他问题中,他指出在国外,关于内容聚合也有很多的争议,比如法新社告谷歌,美联社在美国告谷歌。国外的处理方式,如果仅仅转载了标题,通常不会认为构成侵权,会认为这种行为是合理性使用。而在国内司法实践中,由于成本高、判赔低、证据链长是很常见的问题,会得到泛化,会有较大争议,都需要各方共同推动这些方面的完善。“采用集体管理组织就是一种非常好的维权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方式,这也是非常非常赞成的。但是,如果要让版权执法的负担更轻一点。”陈副教授说到。

最后,内容聚合平台代表一点资讯也在现场表示,“伴随着自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做为平台方一点资讯也在平台管理及版权保护方面投入了非常大的人力、物力,推出了‘严把信息源和内容审查关,到利用算法识别原创度,以及给自媒体人更好的变现计划”等一系列措施,未来希望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与业内同行、自媒体作者共同探索更加创新的版权保护模式,力求在发现问题的同时解决问题,共建良性自媒体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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