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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售iPhone错了?苹果起诉,国产手机咋看?

   时间:2016-12-08 15:15:10 来源:创事记 作者:李俊慧 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苹果iPhone6和iPhone6plus,到底会不会在国内被执行禁售?又或者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决定禁售iPhone6和iPhone6plus是不是错了?

2016年12月7日上午,因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就“‘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京知执字(2016)854-16号),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公司)、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复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佰利公司”)等专利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争议焦点较多,庭审从上午9点30分续到12点。中午休庭两个小时后,合议庭继续开庭审理。庭审持续到下午18点30分结束,该案未当庭宣判,预计将择期宣判。

不过,该案的最终判决,不仅会对苹果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会给智能手机行业带来巨大冲击,那么,苹果iPhone6及iPhone6plus到底是否构成侵权呢?通过行政程序认定侵权并申请禁售令会否成为各家争相使用的手段呢?

缘起:佰利公司手机(100C)比苹果iPhone6率先获得外观设计授权

2014年1月13日,佰利公司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并于2014年7月9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与同时期其他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最大的不同是,其手机侧面(包括上下左右四周)采取了“弧形设计”理念,从手感及外观来看,会显得更加圆润。

与iPhone其他系列手机相比,这种“弧形设计”也是iPhone6在外观上最大的改进或变化之一。

众所周知,2014年9月9日,苹果公司正式推出iPhone6。但是,iPhone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显然在此之前。

根据美国专利局网站信息显示,苹果公司早在2014年5月5日就在美国提交了名为“Electronic device”(专利号:USD731481)用于iPhone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随后,苹果公司在2014年10月31日在中国提交了iPhone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简单说,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间来看,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外观设计显然要早于苹果,但是,认定苹果iPhone6是否构成对手机(100C)侵权的关键并不在于申请时间先后。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与此同时,《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因此,苹果iPhone6是否构成对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外观设计侵权,关键在于苹果iPhone6是否使用了手机(100C)设计以及该设计是否可以归为“现有设计”。

较量:苹果公司申请宣告佰利公司手机(100C)外观设计无效中落败

事实上,仅就手机侧面或四周采用“弧形设计”理念来看,很难简单推断出iPhone抄袭了或侵犯了“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

早在2013年3月11日,苹果公司就在中国申请了一件名为“电子装置”(专利号:CN302504474S)的外观设计专利,除去正面延续了iPhone一贯的结构布局外,与iPhone4等产品相比,该外观设计最大的变化就在于手机侧面或四周采用了“弧形设计”理念。

不过,针对苹果iPhone6涉嫌外观设计侵权,佰利公司很快就行动起来。

2014年12月11日,佰利公司在中复电讯公司商场处购得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

随后,佰利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并在征得佰利公司同意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请求人,并对该案先后两次进行了口头审理。

期间,苹果公司曾于2015年3月30日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者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了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

虽然,苹果公司没有能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实现成功“拆弹”,但是,也拖延了其被责令停止销售处理决定的做出时间。

随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其中圆形“home”键设计、侧面按键的形状和布局、扬声器孔和耳机插孔的排列方式等五个区别属于功能性设计,从正面到背面的过度设计的区别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据此作出京知执字(2016)854-16号决定书,认定iPhone6/6plus构成对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责令中复公司、苹公司分别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和停止“销售”iPhone6/6plus手机。

起诉:苹果公司起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请求撤销处理决定

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京知执字(2016)854-16号决定书”,宣告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未侵犯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的专利权。

两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同时也不具有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专利权人在另案诉讼的专利无效复审行政诉讼中的主张有悖于本案的相关意见。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追加苹果上海公司为共同被请求人并责令其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侵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范围、《被诉决定》认定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近似是否正确等八大焦点进行了细致审理。原告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佰利公司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

由于该案件争议焦点较多,法院并未当庭宣判,预计将择日宣判。

按照专利法的维权体系制度设计,诉讼救济或行政救济对权利人的救济力度是相当的,因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此外,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简单说,如果专利纠纷侵权行政认定手段利用的好,权利人凭借此决定,可在各地实现快速维权,而届时苹果被禁止销售的区域可能就不只是北京市,而可能是全国了。

事实上,在当下智能手机进入“血拼”时代,任何可能拖延竞争对手上市或销售的路径或方法,都是国产手机厂商最终不可避免需要考虑选用的。

当前,包括华为、中兴、小米、乐视、OPPO、金立、vivo等在内的国产手机厂商纷纷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或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主动申请专利,或斥巨资海外收购专利。

而此案给国产手机厂商带来的最大启示有二,一方面,要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力度,另一方面,也不要让获得授权的专利“躺着睡觉”,应积极利用好国内专利纠纷处理方式,借助包括行政、司法等在内的各种途径或手段,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维权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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