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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立法加速,道交法修订能否引领智能出行新时代?

   时间:2025-06-15 09:41:40 来源:ITBEAR编辑:快讯团队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逐步从封闭测试环境迈向城市道路应用,我国多个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地,已率先开展了涵盖自动驾驶汽车、物流配送车、自动驾驶公交车及无人清扫车等多种应用场景的试点项目。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25年立法计划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被正式列入审议议程,这一消息再度引发了学界对自动驾驶相关法律议题的广泛讨论。为此,法治网研究院特邀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西南政法大学科技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郑志峰、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郑翔以及《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郑明伟,就自动驾驶立法等话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针对自动驾驶技术日益成熟并走向实际应用,余凌云教授指出,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自动驾驶立法正从“技术驱动”向“制度引领”转变,核心在于解决“无驾驶人”场景下的法律规制问题。他强调,应以“有无驾驶人”为区分标准,这不仅有助于实现技术标准与法律责任的精准匹配,还能为自动驾驶的规模化应用明确制度边界。

郑翔教授则从立法进程的角度分析认为,虽然2021年修正草案曾试图回应自动驾驶汽车相关问题,但最终未能形成正式立法,说明当时立法部门认为时机尚未成熟。他认为,现在需要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对相关制度设计的有效性进行判断。他还提到,立法技术方面需深入论证,确定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增加一章,还是仅增加几个指导性条文,为未来专门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法提供立法依据。

郑明伟律师则强调了自动驾驶车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他指出,自动驾驶车辆的驾驶数据、位置信息、视频图像及最终控制权等问题,既涉及用户隐私和安全,也关乎道路和国家安全。他建议借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的机会,将相关数据保护规范提升至国家层面立法。

在讨论“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认定问题时,郑翔教授提出,首先应判断事故原因,明确责任主体。若假设事故由“无人驾驶”汽车全责,则需考虑车辆是否处于安全员操控阶段或完全自动驾驶阶段。他进一步解释,如果是安全员人工操控导致事故,则追责方法与有司机驾驶的传统汽车相同;若是自动驾驶阶段,则按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生产者或运营商的责任。

郑志峰教授则介绍了域外国家在自动驾驶立法方面的探索,并指出一个共同趋势是引入新的责任主体,如德国法中的保有人和技术监督员。他建议我国可采用所有人、管理人的概念,以保有行为替代驾驶行为,克服“无人驾驶”没有驾驶人的挑战。

余凌云教授则提出,对于“无人驾驶”的责任认定,可借鉴“非现场执法”逻辑,建立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为核心的责任主体制度。他强调,前端责任认定与后端技术追责需形成闭环,通过产品责任、缺陷召回等制度追溯研发方、制造商责任。在监管层面,他建议实施系统和整车的双重安全技术标准准入制度,严格审查运营主体资质,并接入统一监管运营平台进行管理。

郑明伟律师则提出,可以按照是否需要驾驶员接管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分级,并规定每个级别驾驶员和厂商各自的责任比例。他强调,自动驾驶数据的获得便利性、记录的准确性及不可篡改性是保证责任划分公平合理的重要基础。

最后,专家们一致认为,自动驾驶的发展不仅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也对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领域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未来需要推动跨领域法律的联动修订,并形成有效的协同治理机制。郑志峰教授指出,自动驾驶引发的法律问题是全方位的,需要体系化应对,涉及产品准入、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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