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备受瞩目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杭州宇树科技有限公司未侵犯原告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的专利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为正处于IPO关键阶段的宇树科技扫除了法律障碍,同时也为科技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源于露韦美公司2016年获得的一项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原告认为宇树科技生产的相关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宇树科技当时正处于与中信证券签署上市辅导协议、筹备首次公开募股的敏感时期,这场诉讼因此被市场解读为可能影响其上市进程的“专利狙击”。
露韦美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建军此前回应称,公司提起诉讼时并不知晓宇树科技的上市计划,且认为上市辅导和股份制改造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上市前阶段”。这一说法试图淡化诉讼与企业上市之间的关联性。
法院审理发现,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实物作为技术比对依据。更重要的是,经技术分析认定,宇树科技的产品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主权利要求所规定的必要技术特征。根据专利侵权判断的“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产品必须包含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才构成侵权,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技术特征,一般不认定为侵权。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建刚在接受采访时解释了这一法律原则。他指出,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严格比对技术特征,本案中被告产品未完全覆盖原告专利权利要求,因此不构成侵权。对于外界关于恶意诉讼的质疑,赵建刚认为目前没有证据支持这一说法。他解释称,恶意诉讼通常表现为明知专利不应被授权或已被宣告无效仍提起诉讼,或在无需专业知识即可判断明显不侵权的情况下坚持起诉。
这起案件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启示。专家建议,企业应及时将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保护,防止被他人抢先注册;同时应委托专业机构和法律人士对相关专利进行全面排查,提前识别和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作为中国机器人行业的领军企业,宇树科技于今年7月正式启动IPO进程。此次专利诉讼的胜诉不仅消除了其上市道路上的一个重大障碍,也反映了司法系统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态度。法院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在专利纠纷中坚持技术事实认定、严格适用法律原则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