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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明确私聊发淫秽信息违法?律师:非新规,是厘清模糊边界

   时间:2025-12-23 23:35:50 来源:互联网编辑:快讯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近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引发广泛关注,其中关于传播淫秽信息处罚条款的细化成为热议焦点。特别是“私聊发送淫秽信息也违法”的说法,让不少公众产生疑问:这是否意味着法律监管范围扩大?个人隐私是否会因此受到侵犯?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指出,新规并非创设全新禁止性行为,而是对既有法律规范的进一步明确与细化。其核心在于打破公众长期存在的三大认知误区:一是认为“仅向好友发送不构成传播”;二是认为“非营利性传播不违法”;三是认为“私聊空间属于法律盲区”。

从法律体系纵向观察,传播淫秽物品早已被《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明确禁止,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其纳入网络传播规制范围。但旧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公然传播”“扰乱公共秩序”等表述,与当下点对点、私密化的网络传播形态存在适用断层,导致实践中出现“刑事处罚门槛过高、行政处罚依据不足”的灰色地带。新修订的第八十条通过“利用信息网络、电话等通讯工具传播”的表述,实现了行政法规与刑事法律的衔接,填补了这一监管空白。

针对隐私保护疑虑,刘凯明确表示,新规严格遵循法律底线,不会赋予执法机关主动监控私人通讯的权力。该条款仅解决行为定性问题,不涉及技术监控手段升级。具体而言,涉及私聊的淫秽信息案件,其启动程序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接收方主动举报并提供完整证据链;二是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依法取证发现;三是公安机关立案后,平台根据法定程序配合调取证据。任何情况下,平台均无权主动审查用户私聊内容,更不具备处罚权限。

法律界人士强调,认定传播淫秽信息违法需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行为上存在主动发送、转发等传播动作;内容经专业鉴定属于具体描绘性行为或性器官的淫秽物品;传播对象明确指向他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内容性质。值得注意的是,单纯接收未传播、误点误传后立即撤回、因技术原因被动传播等情形,通常不构成违法。

新规特别强化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传播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信息,将直接适用更严厉的处罚标准,情节严重的可能直接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同时,传播数量、次数、对象范围达到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的,即使未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构成“情节严重”的刑事犯罪。

这场法律修订引发的讨论,实质上折射出数字时代公民法治观念的更新需求。法律专家提醒,网络私聊空间具有双重属性:既受隐私权保护,又非违法行为的“避风港”。当传播行为侵害他人权益、破坏网络秩序或危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时,法律介入具有充分正当性。这种监管逻辑与隐私保护并不冲突,而是通过明确行为边界,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又维护网络空间清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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