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证监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全链条追责机制逐步完善,不仅对直接造假的上市公司进行严惩,还通过“一案双查”模式,将会计、审计、保荐、法律服务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纳入追责范围。这一举措有效遏制了财务造假行为,但同时也引发了关于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认定边界的讨论。部分案例中,注册会计师甚至在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下直接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现象引发了业界对法律适用合理性的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朱建弟在两会期间提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界限模糊的问题。他指出,检察机关在认定中介机构责任时,应充分区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避免将所有行政违法行为直接推定为刑事犯罪。例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可能包括故意、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而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严格基于过错性质,防止刑法过度介入行政监管领域。
朱建弟特别提到,财务报表错报的原因复杂多样,如商誉减值、重组收益确认等技术性问题,往往涉及专业判断。证监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罚时,应当根据过失程度差异制定差异化裁量标准,避免将所有技术性错误一概视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他强调,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具有本质区别,即使注册会计师因职业判断失误受到行政处罚,也不应直接推定其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可能导致刑事责任认定泛化。
在审计实务中,不同注册会计师对同一交易或事项的认定可能存在合理差异。朱建弟指出,审计准则并未对所有审计程序作出“必需”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职业判断的“再判断”成为刑事责任认定的关键环节。例如,判断某一程序是否属于“必需的审计程序”,或某一问题是否属于“一般审计人员能够正常发现”的范畴,均需要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审计信息获取情况以及监管规则要求进行综合考量。这类“再判断”对专业能力要求极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责任认定偏差。
针对这一问题,朱建弟建议检察机关在处理复杂或争议性案件时,探索建立外部独立专家参与机制。具体而言,可由财政部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协调安排资深专业人士,就职业判断的合理性出具独立意见,为刑事责任认定提供专业支持。这一机制既能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又能体现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因专业认知差异导致的不公正判决。
朱建弟还呼吁完善注册会计师责任认定的具体标准。他提出,应明确区分“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一般失实与重大失实”“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与故意”等关键概念,并制定可操作的裁量程序。例如,对于注册会计师“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量化指标或行为清单,避免司法实践中因标准模糊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些建议旨在平衡市场监管需求与法律公平原则,既维护资本市场诚信秩序,又保障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