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公安部正式发布《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 2372-2026),新规将于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该规则通过构建三维认定体系,精准锁定疲劳驾驶行为,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提供了更科学、更全面的管理依据。
此前,我国对疲劳驾驶的认定主要依据“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这一单一标准。然而,随着道路交通环境的日益复杂,这一标准已难以覆盖所有驾驶场景。新规突破传统模式,创新性地构建了“驾驶行为+生理状态+生活轨迹”三维综合认定体系,实现了对疲劳驾驶行为的全场景、精细化规范。其中,针对客运机动车驾驶人,新规设定了更为严格的管理要求,包括在22:00至次日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以及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等情形。
在驾驶行为维度,新规不仅延续了原有连续驾驶时长的认定标准,还针对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增加了夜间驾驶和日累计驾驶时间的限制。这一调整充分考虑了客运驾驶的特殊性,旨在降低长途客运、夜间营运等高风险场景下的疲劳驾驶风险。根据新规,网约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客车司机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驾驶人均纳入认定范围,进一步扩大了管理覆盖面。
生理状态维度是此次新规的一大亮点。通过引入交通事故发生前10分钟内驾驶员双眼完全闭合≥2秒或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小于30等量化指标,新规实现了对疲劳驾驶的生理学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若交警通过询问/讯问证实驾驶人处于精神难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仍驾驶车辆,也可认定为疲劳驾驶。这些生理指标的引入,使疲劳驾驶的认定更加科学、客观。
生活轨迹维度则侧重于对驾驶人驾驶前状态的调查。交警可通过调查驾驶人出发前的睡眠状况、工作强度、饮食情况、用药记录等,综合判断其是否存在疲劳驾驶的风险。例如,若驾驶人前一日睡眠不足6小时,或当日工作超过12小时,或服用了可能影响驾驶的药物,均可作为认定疲劳驾驶的参考依据。这一维度的引入,体现了对疲劳驾驶成因的深度挖掘,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疲劳驾驶行为的发生。
除疲劳驾驶外,新规还对“开门杀”、分心驾驶、开斗气车等高频交通安全风险进行了重点警示。其中,“开门杀”作为日常驾驶中常见的隐患,其危害性不容忽视。2025年,北京市顺义区发生一起因“开门杀”导致的特重型颅脑损伤事故,驾驶人赵某因违法停车且未观察后方情况开启车门,撞倒正常行驶的电动车驾驶人张某,致其死亡。赵某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这起案例再次敲响了安全开门的警钟,提醒驾乘人员下车前务必充分观察周边环境,优先采用荷式开门法、两段式开门法规范开门。
分心驾驶、跟车过近、忽视车辆盲区、滥用远光灯、开斗气车、不规范使用转向灯、抢黄灯等不良驾驶习惯,同样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高频诱因。这些行为或因分散注意力、或因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情绪失控,导致驾驶人对行车风险的预判能力下降,从而大幅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例如,开车时看手机、刷视频等分心驾驶行为,会使驾驶人反应延迟,事故风险显著提升;跟车距离不足则易引发追尾事故;滥用远光灯则可能造成对向车辆驾驶人瞬间致盲,引发严重碰撞。
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对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指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罚将升级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得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驾驶机动车的禁止行为,包括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等。
新规的实施,不仅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的细化完善,更是对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生命安全的守护。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每一位驾驶人都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学习交通安全与应急处置知识,摒弃不良驾驶习惯,共同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守护平安出行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