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新能源汽车在积水路段发生涉水事故后,车主与保险公司就理赔问题产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按推定全损进行赔付,并承担车辆拆解费用。这起案件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推定全损”的认定提供了司法参考。
事故发生在某日,张先生驾驶其新能源汽车行驶至积水路段时,车辆因涉水导致动力电池受损。该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余元,保险期限自2024年2月20日至2025年2月19日。事发后,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查勘后同意对锂离子动力电池进行拆解定损。
拆解结果显示,电池内部存在水渍,锂离子动力电池系统总成等核心部件因涉水损坏,需更换相关配件。经评估,材料费用高达18万余元,远超车辆投保的保险金额。张先生为此支付了3000元拆解费。考虑到维修成本过高,张先生决定将车辆作报废回收处理,并办理了注销登记,获得报废残值2500元。
随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按推定全损理赔,并要求支付拆解费用。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车辆仅底盘涉水,电池本身具备防水功能,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动力电池系统总成损坏。保险公司指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双方未就推定全损达成一致时,应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而张先生擅自报废车辆,导致无法进行鉴定,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车辆报价单》、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证据,车辆维修费用已超过市场价值,不具备维修价值,应按推定全损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保险人已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张先生已收取报废补偿款2500元,保险公司要求在保险金额基础上扣除该残值符合法律规定,故应支付车辆保险赔偿金共计6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及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拆解费3000元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金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推定全损”的认定标准,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司法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