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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出事,法院: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需担责

   时间:2025-07-02 00:39:10 来源:ITBEAR编辑:快讯团队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在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中,张某某与某保险公司成为了对立双方。事件发生在张某某驾驶证被依法暂扣期间,他仍驾驶车辆上路,不料与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双方车辆均有损坏。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认定张某某在未按规定让行的同时,其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车辆的行为构成了事故的全部过错,因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涉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交警部门发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支付(垫付)通知书,先行垫付了案外人刘某的抢救费用18000元。然而,保险公司并未就此止步,而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张某某追偿这笔垫付的医疗费用。

面对保险公司的追偿,张某某提出了自己的辩解。他认为,虽然驾驶证被暂扣是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但这并不等同于他丧失了驾驶能力和驾驶资格。因此,他坚称这种情况不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无权向其追偿。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详细解读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计分达到12分时,均不得驾驶机动车。法院认为,张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实际上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因为驾驶证是赋予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行政许可证件,一旦驾驶证被暂扣,就意味着驾驶人的驾驶行政许可被依法中止。

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当“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时,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保险公司则只承担垫付责任,并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要求张某某返还垫付医疗费18000元的诉讼请求给予了支持。

一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了张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的判决结果,不仅明确了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法律后果,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它也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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