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小米公司与GE视频压缩公司之间围绕一项HEVC/H.265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迎来了法律层面的最终裁决。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二审裁判书,明确站在了小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方,驳回了GE视频压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该专利被判无效。
这起专利争议的核心在于专利号为ZL201610412832.3的技术专利,它直接关系到HEVC/H.265视频编解码标准的应用。GE视频压缩公司,作为HEVC Advance专利池的创始成员,该专利池集合了众多企业的H.265标准专利,主要职能是向相关设备制造商收取专利许可费用。
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20年8月,小米公司在德国因未与GE视频压缩公司达成专利许可协议而被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了上述专利。面对指控,小米迅速采取了行动,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专利无效的请求。经过一系列审查流程,该专利在2022年被正式宣告无效。
然而,GE视频压缩公司并未就此罢休,而是选择了提起行政诉讼,试图推翻专利无效的判定。遗憾的是,这一尝试在行政诉讼阶段同样未能获得支持,随后GE视频压缩公司决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中,法院维持了原判,认定该专利缺乏创造性,因此无效。
这一裁决结果,无疑为小米公司扫清了法律障碍,也为其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运营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这也再次凸显了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专利的创新性和实质性对于维持其有效性的重要性。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判书的公布,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纠纷终于尘埃落定,也为业界提供了又一关于专利有效性审查的重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