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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典型案例:酒驾肇事交强险赔不赔?商业险与交强险责任如何界定?

   时间:2026-05-06 23:38:37 来源:互联网编辑:快讯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例发生在安徽蚌埠,涉及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以及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

据法院审理查明,车辆所有人张某某与冯某同桌饮酒后,将车辆交由冯某驾驶。冯某在超速行驶过程中,与小刚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小刚受伤。事故发生后,冯某弃车逃逸。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刚无责任。

涉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保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小刚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张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已就商业险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因此即使投保了高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该范围内仍可免赔。

然而,对于交强险部分,法院作出了不同判决。由于饮酒驾驶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免责事由,也未超出本案交强险条款确定的责任范围,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刚8.3万元。

法官进一步解释,若驾驶人达到醉驾标准,交强险的赔付规则将有所不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醉酒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但垫付及赔偿后有权追偿,且不赔偿财产损失。

本案中,车主张某某明知冯某饮酒仍允许其驾驶车辆,对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法院最终裁定,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由冯某承担,其中40%由张某某与冯某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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