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商务领域,“一件代发”模式作为中间商赚取差价的策略,常被无库存电商商家采用。然而,这一模式在运营过程中,容易在消费者信息保护、商品售后服务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引发法律争议。
近期,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进行违约处罚的案件。案件的核心在于电商平台认定商家存在“恶意倒卖”行为,并据此开出了违约罚单。商家的违约行为究竟是如何构成的?电商“恶意倒卖”又带来了哪些不良影响?
2023年7月,廖某与甲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入驻其旗下的网购平台开设网店,并缴纳了3000元保证金。双方的服务协议不仅包含正文条款,还涵盖了网购平台上公示的各项规则。
据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葛法官介绍,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商家在未获得客户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购买其他平台店铺的商品来完成自家店铺订单的行为,被定义为恶意倒卖,并明确了相应的违约后果。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物流信息显示为其他平台渠道,或消费者收到来自第三方平台的物流短信或售后电话等。
协议还指出,店铺若多次发生“一般”程度的违规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对于“严重”违规的店铺,平台有权扣除1万元的违约金。尽管协议条款清晰,廖某为降低经营风险,仍在平台上从事“一件代发”的无库存交易。
葛法官进一步说明,廖某在实际销售中,接到订单后直接将客户订货信息透露给乙平台的一个入驻商家并支付货款,由该商家发货给客户,物流短信显示货物来自乙公司平台。2024年3月至5月,甲公司发现廖某的上述行为后,两次以恶意倒卖为由对其进行违规处理,但廖某并未改正。第三次违规处理时,甲公司向廖某开具了1万元的违约单,并扣除其3000元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廖某向平台申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甲公司单方面收取的1万元违约金决定,并要求甲公司配合其完成退店程序及退还3000元保证金。廖某坚称,其店铺商品直接从工厂发货,不存在恶意倒卖行为。
甲公司则回应称,廖某作为平台商家,应遵守平台规则。平台获取的物流短信等证据显示,廖某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恶意倒卖的规则。且廖某在多次收到违约单后,仍继续违规,甲公司按约定处理,合法合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平台对恶意倒卖行为的约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及平台自身商誉。廖某的行为符合协议中关于恶意倒卖的约定,因此平台对其进行的违约处罚是合理的。
法院指出,甲公司的处罚力度与廖某的违约行为程度相当,符合比例性原则,且在处理过程中遵循了相关程序,给予了廖某申诉机会。因此,扣除廖某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行为,是甲公司依据协议履行平台监管职责的行为,无需返还。
同时,由于廖某未按照流程提出退店申请,法院对其要求甲公司配合关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朱庭长表示,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电商平台在经营模式、产品特色及物流服务等方面形成了独特优势,平台商誉成为商品信誉的重要依托。在司法实践中,恶意倒卖的危害主要体现在欺骗消费者、扰乱商业秩序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