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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数据库中文献公开日,如何准确认定以避免专利风险?

   时间:2025-08-15 12:19:40 来源:知产力编辑:快讯团队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在专利申请的复杂流程中,对“现有技术”的准确界定往往成为决定专利能否获得授权的关键。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5款,现有技术被定义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这一定义涵盖时间、地域和公开方式三大核心要素。

在专利申请的实际操作中,审查员经常引用各种文献作为对比文件,以评估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些文献可能包括传统印刷期刊、电子文献以及预印本平台上的文章。然而,在处理这些文献时,一个常被忽视的问题是文献的具体公开日期,尤其是当文献的公开日期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相近时。

以一起具体的专利案例为例,申请人A的某项专利申请在2020年6月17日提交,但在2023年4月29日收到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引用了一篇申请人A在《深空探测学报(中英文)》上发表的文献,该文献在中国知网CNKI上显示的发表日期为“2020年6月15日”。基于这一日期,审查员以创造性缺陷为由驳回了专利申请。

然而,申请人A的代理律师指出,CNKI上显示的“发表时间”并不等同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日期。实际上,“发表时间”通常指的是编辑部的发行时间,而网页发布时间则可能因系统时间戳等技术因素而存在差异。更重要的是,《深空探测学报(中英文)》在案件审理时仍为纸质刊,且编辑部并未授权互联网数据库优先发布电子版。因此,互联网数据库上显示的发表时间可能只是对纸质版内容的收录时间。

为了准确确定文献的公开日期,代理律师进一步分析了与纸质刊公开日期相关的两条信息。首先,纸质刊上记载的时间为“2020年6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可推断该文献的公开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其次,互联网数据库上检索结果页上显示的发表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但这可能是基于纸质刊实际发行日期、数据库与编辑部约定的日期或数据库内部规则进行规范化处理后的日期。考虑到这些因素,不能将“发表时间”直接认定为文献的公开日期。

代理律师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阐述了这些观点,并引用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来支持其对公开日期的异议。最终,由于审查员未能准确认定文献的公开日期,所引用的对比文件无法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这起案例凸显了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准确界定现有技术的重要性。对于代理律师来说,面对存疑的公开日期,应收集充分证据,从多个角度构建针对性抗辩。同时,申请人也应建立“先申请、后公开”的意识,确保申请日早于任何可能的公开渠道,以避免因公开时间差导致核心技术丧失专利性。在数字化时代,将证据思维贯穿研发披露全流程,对于在专利审查博弈中掌握主动权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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