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涉及小米汽车的购车定金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小米汽车《购买协议》中“未验车需7日内付尾款,否则没收定金”的条款无效,责令小米相关公司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万元。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关注,成为全国首例针对“未交车催尾款”行为的司法判例。

案件源于消费者李女士的购车经历。去年7月,李女士通过线上渠道支付5000元定金,订购了一辆售价31.89万元的小米SU7 Max。根据协议,她可在360天内随时安排排产。然而,去年12月,小米方面突然要求李女士在7日内付清剩余31.39万元尾款,否则将没收定金。李女士认为,在未验车的情况下支付全款不合理,但工作人员坚持尾款支付与排产进度无关。最终,小米海口公司以李女士未按时支付尾款为由,单方面取消订单并没收定金。李女士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在车辆未交付、消费者无法核验质量的情况下,要求限期付款否则没收定金,实质上加重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变相限制了消费者对车辆质量进行核验的核心权利,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精神。因此,该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类似情况并非个例。深圳报业集团旗下《读特新闻》此前报道,有网友在订购小米YU7后,距离交付时间还有半年时,就收到支付尾款的信息。该网友称,销售顾问未明确告知交付周期,当他得知交付周期超过30周并产生退订想法时,退订未果,反而收到了催付尾款的通知。
小米汽车的“未交车催尾款”做法与传统车企的销售流程形成鲜明对比。国内多数车企采用“交定金订车—车辆到店验车—支付尾款—完成交付”的模式,而小米的做法引发了广泛质疑。有消费者认为,这种做法不仅不合理,还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新华每日电讯》在评论中指出,法院的判决为“先订后产”的新模式划下了红线,警示业界:无论销售模式如何创新,都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中央媒体的介入,不仅明确了案件的标志性意义,也有助于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与此同时,小米集团的创新努力也得到了其他媒体的认可。12月1日,《人民日报》在头版以“小米集团坚持创新驱动——科技生根 智造升级”为题,报道了小米集团15年来的发展历程,强调其从销售模式创新到自主创新的转变。11月28日,《北京日报》还专访了小米集团董事长雷军,雷军在专访中感谢北京的支持,称“没有北京这片沃土,就没有小米”。
近期,小米汽车面临舆论压力,但《新华每日电讯》的批评并非全盘否定,而是希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如果这种“畸形营销”在新能源汽车行业蔓延,将对整个行业造成负面影响。法院的判决和媒体的监督,共同为市场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有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