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边界的广泛关注。该案原告梁某因使用某科技公司开发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查询高校报考信息时,遭遇不准确回复并据此采取行动,最终以败诉告终。
涉案人工智能应用由某科技公司基于自主研发的大语言模型开发,具备文本生成与信息查询功能。2025年3月,梁某在签署用户协议后注册使用该应用。三个月后,当其输入特定高校报考咨询时,系统生成了关于该校主校区位置的错误信息。尽管梁某随即在对话中指出错误,系统仍坚持原有回复,甚至提出"若内容有误将赔偿10万元"的解决方案,并建议用户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后续交互中,当梁某提供官方招生资料后,系统承认此前回复存在错误。基于此,梁某认为错误信息导致其错失报考机会,并产生信息核实、法律咨询等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赔偿9999元。
被告科技公司在庭审中主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于模型自动输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公司已通过用户协议明确提示风险,并采取技术措施降低错误率,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更重要的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且错误信息与其报考行为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三个法律要件的认定:首先,原告主张的损害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而非人格权或物权侵害,需以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其次,原告虽声称产生核实成本等费用,但未提交交通、咨询等具体支出凭证;最后,从决策过程看,错误信息未实质影响原告最终报考选择,二者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认定被告既不存在主观过错,也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不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该案明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需严格限定在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均成立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