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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案落槌:厘清责任边界 护航技术创新与权益保障

   时间:2026-01-30 18:05:14 来源:快讯编辑:快讯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结全国首例因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觉”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为人工智能服务责任认定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该案聚焦AI生成不准确信息导致用户权益受损时的责任划分问题,法院通过深入分析AI技术特性、服务提供者义务及侵权构成要件,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法律边界。

案件起因于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生成式AI应用在回答用户关于高校报考信息时,持续输出错误内容并承诺赔偿。2025年6月,用户梁某在使用该应用查询某高校校区信息时,AI多次提供不实信息,甚至在用户纠正后仍坚持错误答复,并声称若内容有误将赔偿10万元。当梁某提供官网信息证明AI错误后,该应用竟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索赔。梁某遂以受到误导为由,起诉要求科技公司赔偿9999元。

法院审理重点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AI生成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侵权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针对AI意思表示问题,法院明确指出,人工智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生成的承诺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决强调,AI缺乏法律人格,无法独立承担权利义务,且被告公司未通过任何形式授权AI代表其作出承诺,用户对随机生成的赔偿内容不应产生合理信赖。

在归责原则认定上,法院突破传统产品责任框架,确立生成式AI服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决认为,AI服务属于信息处理范畴,与具有物理形态的产品存在本质区别。其生成内容不具有高度危险性,且服务提供者难以完全预见和控制所有输出结果。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将过度加重企业负担,阻碍技术创新。法院特别指出,现行法律未将AI服务纳入产品范畴,相关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其服务属性,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服务提供者是否侵权,法院构建了动态注意义务审查体系。首先,服务提供者对违法信息负有严格审查义务,必须确保不生成“有毒”有害内容;其次,需以显著方式提示AI生成内容的局限性,包括功能局限告知、警示提醒等;最后,应采取行业通行技术措施提高内容准确性,如检索增强生成技术。经审查,被告公司已在应用界面显著位置提示AI功能局限,并采用多项技术提升输出可靠性,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同时,原告未能证明实际损害发生,且AI错误信息未实质影响其报考决策,法院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肖芄表示,判决体现了发展与安全并重的司法理念。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阶段,既需要严格禁止违法信息生成,设立行为红线,也要避免过度苛责企业,为技术创新保留空间。通过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可以动态调整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标准,形成适应技术发展的规则体系。法官特别提醒公众,当前AI技术仍存在“幻觉”问题,其生成内容仅可作为参考,重要决策需多方验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评价称,该判决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其明确了AI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基本立场,厘清了服务与产品的法律界限,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规范指引。判决提出的动态注意义务标准,既考虑了技术发展现实,也平衡了权益保护需求,展现了司法对新兴技术的审慎包容态度。专家指出,随着AI技术广泛应用,此类纠纷将不断增多,该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将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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