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杨先生近日遭遇了一起网购纠纷,他在某电商平台花费1.4万余元购买的手机因系统兼容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申请退货时却遭商家拒绝,理由是手机已被激活。这一事件引发了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范围的讨论。
据杨先生介绍,他在选购手机时特意确认了商品页面标注的“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然而收到新机后,发现手机系统与常用软件存在严重兼容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在退货时效内,他立即通过平台提交申请,却收到商家“激活后不予退货”的回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杨先生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商家在庭审中辩称,手机激活后价值会大幅贬损,因此不应适用无理由退货。但杨先生指出,商家未在销售页面以显著方式提示“激活后不能退货”,也未要求消费者确认该条款,应当履行承诺的退货义务。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手机虽属于“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但经营者若要排除无理由退货权利,必须在销售前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经其确认。本案中商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其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法官同时提醒消费者,行使退货权需保持商品完好,正常开机调试不属于损坏商品的行为。这一解释帮助双方明确了法律边界,为纠纷化解奠定了基础。
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杨先生退还手机,商家全额退还1.4万余元货款。这一结果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规范了商家的经营行为。
法官借此案提醒,随着网络购物普及,“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已成为保障消费公平的重要法律支撑。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经营,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必须履行显著提示义务,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消费者也需在法律框架内理性行使权利,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