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一起涉及热播剧《我是刑警》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并驳回双方上诉。此案源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迅雷公司”)被指控通过其运营的“流畅播”“云添加”功能大规模传播盗版影视资源,最终被判向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786万元。
法院二审认定,迅雷公司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通过技术手段为盗版资源传播提供便利,构成“帮助侵权”。这一认定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直接侵权”的结论,但未改变赔偿金额。判决强调,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以“技术中立”或“合并存储”为由逃避版权责任,尤其当平台利用技术优势吸引用户并从中获利,却未履行基本的内容审核义务时,已超出合法技术应用的范畴。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迅雷公司旗下“迅雷App”和“迅雷浏览器App”的功能设计。据查,这两款应用搭载的“流畅播”与“云添加”工具可自动抓取六十余家第三方网站的《我是刑警》盗版资源,并通过服务器存储和秒传映射技术,向用户提供无广告、高流畅度的播放及下载服务。这种模式不仅绕过了正版平台的广告收益,还直接分流了爱奇艺的潜在用户。
2025年,爱奇艺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迅雷公司停止侵权并索赔800万元经济损失及18万元维权费用。一审法院突破法定赔偿500万元上限,判定迅雷公司赔偿780万元经济损失及6万元合理费用,同时未支持爱奇艺对分发平台的追责请求。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爱奇艺坚持索赔全额818万元,迅雷则否认侵权并要求驳回所有诉求。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重点审查了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边界。判决指出,迅雷公司作为专业网络服务商,其技术设计已超出单纯工具属性,而是通过主动优化盗版资源获取和传播流程,形成完整的侵权产业链。例如,“云添加”功能允许用户直接上传盗版链接,平台则通过集中存储和快速分发技术扩大传播范围,这种行为与单纯的“通道服务”有本质区别。
此案判决正值网络版权治理关键期。2025年12月,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启动“剑网2026”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网盘、浏览器等平台通过技术手段主动提供盗版资源、为侵权传播提供便利等行为。行动明确将“代找”“引流”等新型侵权模式纳入整治范围,并加强对流媒体智能终端等新兴领域的监管。业内人士认为,本案判决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判例,有助于厘清技术中立与侵权帮助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