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引发社会关注的网约车司机猝死保险理赔纠纷案。这起案件涉及平台司机李某在完成订单后充电期间突发疾病身亡,其家属与保险公司就60万元"司机猝死赔偿"条款的适用性展开激烈争议。
44岁的李某自2023年10月起在某网约车平台接单运营,平台为其投保了附加"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根据平台订单记录显示,李某长期保持高强度工作状态,每日从清晨6点持续接单至深夜10点。2023年12月23日下午,李某在完成最后一单后前往充电站为车辆充电,下车后突发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23分不幸离世。
李某的继承人包括70余岁的父母、配偶及三名未成年子女(年龄分别为16岁、12岁和8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李某系在运营过程中猝死,要求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援引保险条款抗辩称,理赔条件限定为"驾驶本车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而李某猝死时车辆处于静止充电状态,不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审理焦点集中于对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主审法官指出,涉案合同存在条款冲突:特别约定第十一条虽限定"在车上突发疾病",但保险条款第二条明确保障范围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当条款存在歧义时应作出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法院特别强调,网约车运营具有连续性特征,充电行为属于维持车辆运营的必要环节,不应机械割裂驾驶过程与运营准备行为。
通过调取事发监控录像,法院认定李某下车后1分钟即出现身体异常症状,2分钟后倒地身亡,整个发病过程具有时间连续性。法官认为,虽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但李某刚结束运营订单,且车辆仍在其控制范围内,应视为驾驶行为的合理延续。最终判决突破传统"驾驶座空间限制",将充电期间纳入运营过程保障范畴。
该案历经两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全额保险金。判决文书特别指出,网约车司机的劳动保障不应受限于驾驶座物理空间,充电、等待订单等运营准备行为均构成工作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此判决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提供了重要司法参照,引发法律界对职业风险保障边界的深入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