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展开初次审议。此次修订草案内容丰富,涵盖9章170条,在自动驾驶汽车管理、重点交通问题治理以及便民举措推行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在自动驾驶汽车管理方面,草案专门设置了“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章节。其中清晰界定了自动驾驶汽车和辅助驾驶功能的概念,为后续管理奠定基础。当自动驾驶汽车处于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若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由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承担处理责任。而对于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自动驾驶汽车,以及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则按照非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针对当前道路交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有针对性地完善了制度措施。对于“盲驾”行为,即驾驶过程中拨打或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若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还可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对于占用道路影响通行的“暴走团”等现象,草案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也是此次修订草案的重点内容之一。草案拟对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最高时速限制作出调整,从原来的15公里提高至20公里。同时,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有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以及拨打或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行为。并且要求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车人必须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