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纳影业发布公告,披露了公司及其高管因违规行为受到新疆证监局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显示,博纳影业及其子公司存在向董事、副总裁齐志及其关联方,以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冬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的占用行为。
具体而言,2022年,博纳影业通过支付信托理财款等形式,向齐志及其关联方提供了20992.68万元的资金。而在2023年,公司同样以类似方式向于冬及其关联方提供了26055.32万元的资金。这些资金占用行为均已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博纳影业未按规定披露这些与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新疆证监局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并指出博纳影业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时,对于冬和齐志作为公司高管,因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也受到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根据新疆证监局的决定,博纳影业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被要求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对于于冬和齐志个人,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他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样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他们也被要求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博纳影业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此次监管措施指出的问题,并将充分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新疆证监局的要求落实整改。公司强调,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并将继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和资金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监管机构也应持续加强监管力度,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