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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避债”非万能,法院可执行保单现金价值

   时间:2025-08-10 00:21:40 来源:券商中国编辑:快讯团队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近期,保险行业内发生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事件,涉及多位被执行人名下的人身保险保单被法院依法划扣。这一系列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特别是关于保险保单是否具有“避债”功能的争议再度浮出水面。

据多位法律专家介绍,我国多地高级人民法院已明确发布文件,指出人身保险保单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强制执行。具体而言,只要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存在可执行的财产利益,如现金价值等,都有可能被纳入法院的强制执行财产范围。这意味着,在法律实践中,并不存在保险保单不可执行的说法。

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件为例,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多名被执行人的保险保单现金价值进行了划扣。这些被执行人包括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的原实际负责人、团队经理及业务员等,他们的保险保单现金价值被依法扣划,用于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事实上,多地高级人民法院早已对此类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和协助执行的工作指引》明确指出,人民法院有权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的财产利益,包括现金价值、红利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保单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无条件地实现避债功能。多位法律专家强调,保险保单的避债功能存在前提条件,且并非绝对。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现金价值较低但保障功能显著的保单,如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等,人民法院在执行时会基于被执行人的整体财产状况进行审慎考量,必要时可能会予以适当豁免。

保险销售人员在宣传过程中声称的保险避债功能也引发了监管部门的关注。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宣传中不得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隐瞒限制条件。这意味着,保险销售人员不得随意宣传保险的避债功能,以免误导消费者。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保持理性,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责任免除条款。同时,也应认识到保险保单并非万能的避债工具,其避债功能需要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实现。因此,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消费者应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合理选择。

保险保单在法律实践中并非不可执行,其避债功能也存在前提条件。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保持理性,充分了解产品特性和相关法规,避免被误导或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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