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杭州,两起具有标志性的案件引发了公众对人工智能创作与法律责任的深度思考——全国首例涉及“虚拟数字人”的侵权纠纷,以及首例智能机器人网络直播侵权案。这两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为“人机协作创作”模式下的责任归属问题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法律体系,人工智能系统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其本质是辅助人类创作的工具。当AI生成内容涉及侵权时,责任主体应为使用技术的人类,而非技术本身。这一原则在多起案件中得到贯彻:若利用AI实施造假行为,则按“人为造假”追究责任;若通过AI进行创新表达,则按“人类创作成果”予以保护。判决的核心依据在于人类是否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独创性劳动。
一位从事中式家具设计的从业者向记者透露,在为某品牌设计禅意茶几的过程中,她曾借助AI工具生成12个设计方案,但最终均未达到预期效果。“AI理解的‘禅意’过于柔弱,而传统家具讲究‘柔中带刚’的意境,这种文化底蕴是技术难以捕捉的。”她坦言,AI可以快速搭建设计框架,却无法赋予作品精神内核。这反映出当前人机协作的显著特征:技术负责效率提升,人类把控文化方向。
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推出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则从另一个维度揭示了创作权属的本质。相关负责人解释,AI生成内容的“原材料”均来自人类创作的文字、图像、音频等数据,其创作根基始终建立在人类原创基础之上。要规范AI训练过程,必须从数据源头加强管理,确保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业内专家指出,人机协作创作的本质不是争夺主导权,而是通过技术扩展人类的创作边界。在享受AI带来的效率提升的同时,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框架、创新保护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等多维度举措,筑牢原创保护的防线。这种平衡不仅关乎创作者权益,更决定着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