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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时间:2026-03-20 19:44:57 来源:格隆汇编辑:快讯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格隆汇3月20日|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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