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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事故致乘客十级伤残 浙江海宁法院判平台担责赔偿32万

   时间:2026-03-22 21:15:10 来源:ITBEAR编辑:快讯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乘坐网约车出行已成为现代生活中常见的交通方式,然而,若在乘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是驾驶车辆的司机,还是运营网约车平台的企业?浙江海宁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为这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判断依据。

2023年6月,刘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了一辆网约车出行。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司机宋某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撞向路边护栏,造成刘某受伤。经专业鉴定,刘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治疗结束后,刘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将司机宋某和运营该网约车平台的某科技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万余元。

在法庭上,宋某辩称,自己作为网约车司机,接单是接受平台指派,履行的是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客运合同。他拿到的报酬也是平台结算后的费用,因此,他认为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科技公司则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企业共同构成了承运人主体。公司作为平台企业,已经尽到了人车审核的准入义务。宋某作为事故的实际侵权人,不应规避相应的赔偿责任。

海宁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明确了刘某的请求权基础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刘某通过科技公司经营的网约车平台下单预约车辆,平台将出行信息派送给宋某,由宋某驾驶车辆将刘某送至目的地,相应的运输费也支付给了科技公司。因此,法院认定科技公司为网约车订单的服务提供者,与刘某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而宋某仅为驾驶员,根据平台提供的出行信息运送乘客,与刘某之间并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运营安全。在这起事故中,由于车辆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某受伤,且刘某对此并无过错。因此,科技公司应当对刘某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海宁法院在判决后表示,网约车平台不能“只管派单,不担责任”。作为运输服务的组织者和承运人,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如果乘客在乘坐网约车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要保留好订单截图、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可以依据运输合同关系直接向网约车平台主张权利。

同时,法院也指出,如果司机在驾驶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网约车平台在赔偿乘客后,也有权向司机进行追偿。平台对司机负有审核、管理、监督的义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把司机准入关和车辆安全关,提升服务质量,以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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