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近日就一起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纠纷作出裁决,认定使用AI将他人版权照片二次创作成漫画的行为不必然构成侵权。这一判决为AI艺术创作领域的法律边界提供了新的参考。
案件原告是一位专业水下摄影师,其长期以拍摄"潜水狗"主题照片并出售版权为业。被告作为原告前商业合作伙伴,被指控将原告拍摄的原始照片输入AI软件,生成具有漫画风格的衍生作品并公开发布。原告主张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作品的复制权和改编权。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团队指出,AI生成的漫画作品在构图、视角、光影效果等受版权保护的核心要素上,与原始摄影作品存在显著差异。法官特别强调,单纯以动物形象或拍摄主题作为侵权依据是不成立的,因为这些内容本身不受版权法保护。
判决文书援引了欧洲法院最新判例,明确侵权判定应聚焦于作品是否使用了"可识别的创作性元素",而非简单比较整体视觉效果。这种判断标准要求对具体创作手法进行技术性分析,而非仅凭主观视觉相似性作出结论。
法院同时对AI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作出阐释:只有当人类创作者在AI生成过程中实施了"可识别的创造性决策"时,相关作品才能获得版权保护。单纯选择生成图片或输入通用性提示词的行为,不符合版权法对"创作"的实质性要求。这一认定标准对规范AI艺术创作市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