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1日起,一项新的公共安全推荐性技术标准——《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将正式生效。这一规则旨在明确疲劳驾驶的认定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提供更科学的依据。

根据新规,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疲劳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客运车辆驾驶人在夜间22:00至次日6:00期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休息,或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以及客运车辆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若驾驶人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认定为疲劳驾驶:监测设备记录到驾驶人多次闭眼、点头、打哈欠或视线偏离等疲劳行为;通过询问或讯问证实驾驶人精神恍惚、困倦或注意力难以集中仍继续驾驶;以及生活轨迹显示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前24小时内睡眠不足6小时,或存在连续熬夜、高强度劳作等情况。
新规还明确了疲劳驾驶的处罚标准。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休息或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驾驶证将被记3分;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或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休息或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驾驶证将被记9分。

针对新规的制定目的,相关专家解释称,疲劳驾驶会导致驾驶人视线模糊、精神恍惚、反应迟钝,甚至短暂睡眠,从而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然而,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是否处于疲劳状态往往难以认定。为此,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了这一认定规则,以规范事故调查中的疲劳驾驶认定工作。
对于新规中关于客运车辆驾驶人的特殊规定,专家进一步说明,这些规定主要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和车辆,不涉及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经营活动。
关于货车驾驶人的连续驾驶时间,新规并未作出特别规定,而是适用机动车的一般规定,即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休息或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将被认定为疲劳驾驶。这一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内容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