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的复杂流程中,对“现有技术”的准确界定往往成为决定专利能否获得授权的关键。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5款,现有技术被定义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这一概念涵盖时间标准、地域标准和公开方式三大要素。
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常常引用各类文献作为对比文件,以评估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些文献形式多样,包括传统印刷期刊、电子文献以及预印本平台上的资料。然而,在处理这些文献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确定其具体的公开日期。
以一起具体的专利审查案例为例,申请人A的某项专利申请遭遇了挑战。该申请的提交日期为2020年6月17日,而审查员在2023年4月29日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了一篇申请人A在《深空探测学报(中英文)》上发表的文献。这篇文献在中国知网CNKI上显示的发表日期为“2020年6月15日”,基于此,审查员驳回了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面对这一争议,申请人A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异议。他们指出,CNKI上显示的“发表时间”并不等同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日”。实际上,“发表时间”通常指的是编辑部的发行时间,而网页发布时间则可能因系统时间戳等技术因素而存在误差。《深空探测学报(中英文)》截至案件审理时仍为纸质出版,且编辑部并未授权互联网数据库优先发布电子版。
为了准确确定该文献的公开日期,代理律师进一步分析了与纸质版公开日期相关的信息。他们注意到,纸质版上仅标注了“2020年6月”这一时间范围。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当出版物仅写明月份时,应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公开日。因此,他们推断该文献的实际公开日期应为“2020年6月30日”。
代理律师还分析了互联网数据库上收录纸质版文献时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况,包括纸质版的实际发行日期、数据库与编辑部约定的发表时间以及数据库根据内部规则进行规范化处理后的日期。他们指出,在本案中,“2020年6月15日”这一日期很可能是数据库根据内部规则设置的规范化日期,并不能代表文献的实际公开日期。
在意见陈述书中,代理律师逻辑清晰地阐述了上述观点,并结合具体证据进行了合理推断。他们强调,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并不能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因为其实际公开日期并非互联网数据库上所示的“2020年6月15日”。
这起案例凸显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准确确定文献公开日期的重要性。对于代理律师而言,他们需要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以精准识别审查员论证中的不足,并构建有效的抗辩策略。同时,对于申请人而言,建立“先申请、后公开”的意识至关重要,以确保申请日早于任何可能的公开渠道,从而避免核心技术丧失专利性。
在数字化时代,证据思维在专利申请的整个流程中显得尤为重要。代理律师需要综合运用各类证据和专业知识,为申请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而申请人也应在研发过程中注重保密和规划,以确保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