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旨在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构建更完善的监管框架,推动该业务向高质量方向稳健发展。这一举措受到业内广泛关注,被视为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一步。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商业银行托管服务的覆盖范围持续扩大,涵盖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多个领域,业务规模稳步增长,创新活动日益活跃。然而,随着业务复杂性的提升,对托管业务规范管理的需求也愈发迫切。
新发布的办法着重压实托管人责任,对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承担的职责进行了细致规定。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托管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一系列服务,且各项服务均需符合办法要求。同时,开展托管业务必须签署托管合同,确保合同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各方职责和权利义务明确。
针对托管产品涉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的情况,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托管业务前,需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充分评估。评估内容不仅包括产品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场影响力等方面,还涉及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商业银行为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产品提供托管服务时,要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托管职责,管控风险。
在治理架构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体系,从管理体系和制度、业务独立性、授权控制、业务准入、宣传营销、数据保护等多个维度提出具体规范。商业银行需建立与托管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将托管业务授权纳入统一授权管理,并构建岗位制衡与流程约束机制。同时,要加强托管产品和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与管理,制定并实施托管业务客户资质、产品类别、资产类型的准入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
办法还特别强调托管业务的独立性和数据保护。要求商业银行将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实施有效隔离,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托管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中国城市专家网智库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林先平认为,强调独立性和中立性将推动托管业务回归“资产保管、交易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等核心职能,促进专业分工。
在准入管理上,商业银行需制定托管产品准入的禁止性负面清单要求,强化资质审查和风险管理,不得托管被纳入负面清单的产品。林先平表示,细化负面清单为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提供了清晰指引,有利于营造规范、透明的行业环境,增强市场信心。
监管层面,办法提出强化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和数据报送要求,同时明确银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加强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持续监管,加强跨部门监管协作,将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和审慎性纳入监管评级内容。对于不符合资质、能力要求或开展业务不审慎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相关业务等措施。若商业银行违反办法规定,且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行为严重危及稳健运行,监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监督管理措施。银行业自律组织可采取警示、暂停或取消相关成员单位会员资格等措施,并将情况报送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