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朱建弟在接受专访时指出,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裁判标准存在优化空间,需在责任认定、非公开发行领域及特殊投资者保护等层面完善司法实践。他强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虚假陈述行为的"首恶",其责任承担比例应显著高于承销商、审计机构等中介服务方。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责任平均化倾向,朱建弟建议建立差异化责任认定机制。在内部追偿诉讼中,应充分考虑虚假陈述行为的本质动因,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核心责任主体设置更高的赔偿比例。同时明确规定,中介机构提起追偿诉讼的前提是未免除发行人赔偿责任,防止责任主体通过诉讼程序转移风险。
在中介机构责任划分方面,朱建弟提出需建立精细化认定标准。除核查义务履行情况外,应将服务收费比例、专业能力水平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对于非公开发行领域的虚假陈述索赔,他特别指出,二级市场投资者交易标的与定向增发股份存在本质差异,其主张赔偿的信息基础不具合理性,司法机关应依法驳回此类诉求。
针对非公开发行制度的特殊性,朱建弟建议司法裁判应兼顾市场效率与投资者保护。在中介机构未受行政处罚且不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下,不宜轻易认定其民事赔偿责任。他特别强调,监管部门不予立案调查的结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轻微履职瑕疵不应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避免过度追责影响资本市场融资功能。
对于机构投资者巨额索赔现象,朱建弟揭示部分投资者通过"明股实债"、差额补足等特殊安排参与市场交易,这类主体实质上属于风险自担的合格投资者,不应适用普通投资者保护规则。他建议司法机关在审理中重点审查投资决策依据,对基于特殊协议安排而非公开信息交易的投资者,依法驳回其虚假陈述索赔请求。
在裁判标准统一性方面,朱建弟呼吁严格遵循同案同判原则,防止出现类案不同判现象。他特别指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补偿实际损失,而非构建风险分担机制。司法裁判应准确把握欺诈与正常投资风险的界限,避免将民事责任异化为投资保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基本运行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