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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佘才高呼吁:客运出租汽车国家立法,保障行业有序发展

   时间:2026-03-09 21:52:01 来源:快讯编辑:快讯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在我国,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分为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两种形式。自2016年全国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以来,巡游出租车加快转型升级,网约车也逐步走向规范发展之路,两种业态加速融合,初步构建起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服务体系。然而,在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给乘客、司机以及行业整体运行带来困扰。

全国人大代表在调研中发现,聚合平台等新业态存在主体责任边界不清晰的问题。聚合平台借助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合作提供信息服务,而部分网约车平台采用轻资产运营模式,为驾驶员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的则是租赁公司。聚合平台和租赁公司既不属于传统出租汽车经营者,也不属于网约车平台公司,这使得地方监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监管出现空白地带。

网约车平台监管方面也存在“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尴尬局面。不少网约车平台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同一地方,经营地的监管部门能够发现当地的违规运营和服务纠纷,却常常以“平台没在本地注册”为由,将问题推给平台注册地,导致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网约车司机也面临着诸多权益保障问题。一些网约车平台为争夺市场份额打“价格战”,发放的优惠券成本往往转嫁到司机身上。同时,平台的抽成、派单规则不透明,使得驾驶员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劳动时长、劳动报酬、保险缴纳等方面都存在不确定性。

深圳、武汉、成都、合肥等数十个城市已经出台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在经营许可条件、网约车聚合平台运营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但这些地方立法难以突破行业的一些共性难题,因此,推动国家层面为客运出租汽车立法显得尤为必要。

该代表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参考地方立法经验,采用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形式,出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或者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在国家立法中明确将网约车聚合平台纳入行业管理,厘清网约车平台公司、聚合平台、车辆租赁公司、驾驶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聚合平台、车辆租赁公司的责任义务、行为规范和违法处罚依据。同时,统一明确平台源头监管与属地监管基本原则,完善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管理职责落实。立法应聚焦“互联网 + 出租汽车”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特点,明确平台对从业人员权益的保障义务,包括劳动时长、劳动报酬、保险缴纳、合理运价、抽成比例等,让从业者能够安心工作。

出租汽车行业关乎城市运行、群众出行体验,也关乎数百万从业者的生计。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能够为行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促进乘客出行更舒心、司机从业更安心、行业运行更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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