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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非法抓取售卖平台用户数据,属不正当竞争需担责

   时间:2026-06-05 12:53:03 来源:ITBEAR编辑:快讯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3万余元。该案聚焦于平台用户数据被非法获取、使用并销售的行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某科技公司是某知名职场社交平台的运营方,该平台积累了大量用户职场数据,包括姓名、公司职位、工作经历及教育背景等信息。根据平台《服务协议》,用户不得注册多个账号或利用账号爬取数据,平台也通过登录验证、权限管理等技术手段保护数据安全。然而,被告王某通过注册多个商务会员账号,编写爬虫程序,绕过平台防护措施,非法抓取数据并搭建分销网站,以按天售卖访问权限的方式牟利。

原告主张,被告行为未经许可,直接运营销售涉案网站付费权限,提供数据查询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被告则辩称,其服务仅提供短期权限,受众与原告平台不同,未构成实质性替代,且已停止行为,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数据是原告经用户同意合法收集、整合形成的,具有独立经济价值,是平台开展社交与招聘业务的核心资源,属于原告“合法持有的数据”。被告通过技术手段批量获取数据并公开销售,不仅攫取了原告的用户和市场份额,还对平台主营业务产生实质性替代效果,同时存在数据安全风险,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量了行为方式、主观过错、影响范围及持续时间等因素。被告实施了获取和使用数据的双重行为,且在账号被封后继续注册新账号实施侵权,主观过错明显;其通过自营加分销模式在多平台销售卡密,影响范围较大;侵权行为持续约8个月,虽时间不长但危害显著。最终,法院认定经济损失为20万元,并全额支持原告3万余元的合理开支主张。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法院明确,平台合法收集的数据受法律保护,非法获取、使用并销售数据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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