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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iPad2”买主诉商场退一赔一

   时间:2012-03-08 23:25:04 来源:互联网编辑:星辉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就在“苹果”和“唯冠”就“iPad”商标闹得不可开交的时候,一名男子在天津将一家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商场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一。昨天(23日),该案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

案情回放 “iPad2”买主退货索赔

2011年12月24日,黄先生因自己工作需要,在天津某电器商场金街店,花4647元买了一台由美国苹果公司生产的型号为“A1395”的iPad2平板电脑。当时他看到,在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的商标为“iPad”。

黄先生以前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之所以购买“iPad”,是出于对苹果产品的信任,而且“iPad”平板电脑使用起来非常轻便。此后,黄先生出门的时候都要带上这台平板电脑。

不久前,从深圳传来苹果“iPad”涉嫌侵权的消息:“苹果”要求法院判“iPad”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并向“深圳唯冠”索赔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等所受损失40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全部驳回。黄先生急忙在网上了解了一下 “苹果”和“唯冠”商标纠纷。原来,“iPad”商标过去属于“唯冠”,而且现在深圳的法院一审认定该商标的所有人为“唯冠”。

黄先生还了解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涉案的一家销售“iPad”的经销商,侵犯了“深圳唯冠”商标权,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苹果电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追加为第三人,认定其也侵犯了“深圳唯冠”的商标权。

黄先生的代理人对记者说,黄先生认为自己被骗了,准备起诉销售给自己“iPad”的商场。经过几天的准备后,他的代理人昨天来到法院立案。法官审查证据和材料后准予立案。

黄先生的代理人表示,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告在销售的商品上使用“iPad”商标属于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欺诈。被告商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有欺诈行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被告商场应当返还黄先生货款4647元,并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原告一倍的损失。

记者追踪 苹果公司尚无答复

昨天,记者与苹果公司的代理律师取得联系。这名姓张的女士对记者说,她现在负责搜集各种咨询和投诉。但根据苹果公司的要求,不能对此类事件进行评论。

而“唯冠”的代理律师谢湘辉表示支持像黄先生这样的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他表示,“唯冠”拥有“iPad”商标,商场销售冒用他人商标的商品,存在侵权事实。消费者依据《商标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起诉讼,是可以理解的。

专家表态 认定欺诈有点难度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著名IT律师赵占领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对于“苹果”的经销商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行为,认定构成欺诈的话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存在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以及消费者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实施相应的行为。大多数消费者的目的是去买“苹果”的平板电脑,而不在意它是否叫“iPad”。

虽然苹果公司和经销商的行为造成消费者的“对‘iPad’的错误认识”,但购买的初衷并没有受到影响。所以,认定苹果的经销商构成欺诈还是有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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