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弃保反悔”现象,即劳动者在放弃社会保险费后反悔并主张经济损失的争议,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一现象不仅触及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也考验着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所谓“弃保反悔”,是指劳动者在入职时承诺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随后又因各种原因反悔,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及经济损失的要求。对此,不同司法裁判存在明显分歧,一种观点支持劳动者,认为其承诺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应支持其经济损失诉请;另一种观点则倾向于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反悔行为不予支持。
从劳动者角度看,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往往出于增加实际收入的考虑。通过将个人应缴部分变现为工资,劳动者短期内能获得更多报酬。然而,一旦遇到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需求时,劳动者便会发现自身权益受损,进而选择“弃保反悔”。这种行为的背后,既有劳动者对法律后果认识不足的问题,也反映了社会保障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
用人单位方面,则面临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与降低用工成本的现实需求之间的冲突。在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选择默许,以减轻经济负担。然而,一旦劳动者反悔并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便可能面临补缴社会保险费及赔偿经济损失的双重压力。
司法裁判在此类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如何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社会公平与正义,成为司法裁判面临的一大挑战。有观点认为,司法裁判应充分尊重双方民事劳动合同行为,通过释明和引导,促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并给予用人单位合理的补缴期限。若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缴,则应驳回劳动者的经济损失诉请;反之,若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无法补缴,则应支持劳动者的经济损失诉请。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弃保反悔”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19条指出,“弃保反悔”约定或承诺无效,且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无疑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但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社会热议和讨论。
事实上,“弃保反悔”现象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课题。同时,司法裁判也应在尊重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社会实际和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有力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法院已经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裁判规则。例如,广东省高院和安徽省高院等地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明确了在“弃保反悔”案件中,应给予用人单位合理的补缴期限,并根据补缴情况作出相应裁判。这些做法不仅有助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也为其他地方法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弃保反悔”现象不仅考验着司法裁判的智慧与公正,也呼唤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提升。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和谐共生,推动社会的持续稳定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