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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微信忙工作算加班吗?法院:休息时间实质劳动应获报酬

   时间:2025-10-04 08:57:25 来源:互联网编辑:快讯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近日,一起因节假日线上工作引发的劳动纠纷引发关注。一名已离职的工程师将前雇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两年多来在非工作时间通过社交媒体处理工作事务的加班费用,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2020年5月,王某(化名)入职武汉某建设公司担任主办工程师。2022年10月,他突然被公司要求提交离职申请。离职后,王某整理证据发现,自己在职期间长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通过微信群处理工作,包括回复消息、汇报进度、发送现场照片等,涉及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等多个节假日。

庭审中,王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会议记录、工作照片等证据,证明其在非工作时间持续处理具体工作任务。公司则辩称王某系主动离职,且否认存在加班事实,认为其主张的加班时长和金额缺乏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加班的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在标准工作时间外付出了实质性劳动。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其通过微信群完成的回复消息、汇报进度、发送照片等工作,已超出简单沟通范畴,属于实质性劳动。公司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处理工作事务,应当认定为加班。

由于王某未能提供完整的打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加班时长难以精确量化,若全部认定为加班时间有失公平。法院综合考量其工资水平、职务要求、加班频率、工作时长及内容后,最终酌定公司向王某支付5000元加班费。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法院法官指出,随着线上办公普及,通过微信等工具在休息时间处理工作的情况日益常见。判断是否构成加班,需看劳动者是否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而非仅偶尔回复简单信息。

法官同时提醒,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不同。以2025年国庆假期为例,10月1日至3日及中秋节(10月6日)为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需支付3倍工资且不得以补休替代;10月4日、5日、7日、8日为休息日调休,安排加班且无法补休的,需支付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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