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近日赢得了一场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诉讼。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某汽车企业使用“北汽”及含“北汽”字样的标识,侵犯了北汽集团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判决书内容,该企业被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并需通过公开登报声明的方式消除不良影响。法院还判决该企业向北汽集团支付经济损失赔偿及维权合理开支,以弥补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北汽集团长期以来在各类商业活动中持续、广泛使用“北汽”“北汽集团”作为企业简称,并持有相关商标。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北汽”“北汽集团”已在公众中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明确的商业标识意义,并与相关市场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的认定标准。
北汽集团在声明中表示,公司始终尊重知识产权,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经许可使用“北汽新能源”“北汽越野车”“北汽制造”“北汽王牌”等名称均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北汽集团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捍卫企业利益。
此次胜诉不仅体现了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彰显了北汽集团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坚定立场。北汽集团将继续加强品牌保护,确保企业名称和标识的合法使用,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