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哈游与湖南郴州某电竞酒店的商标侵权纠纷案近日迎来终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该电竞酒店使用“原神”相关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需赔偿米哈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
案件起因于该电竞酒店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将名称定为“原神电竞酒店”,并在户外招牌、房卡、枕头等显眼位置使用与“原神”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酒店还通过某旅行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以该名称进行宣传推广,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与米哈游存在合作关系。实际上,双方并无任何关联。
米哈游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这一侵权行为后,随即提起诉讼,要求酒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然而,即便在被起诉后,该电竞酒店仍未停止相关行为,继续在推广信息中使用“原神电竞酒店”字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中认定,“原神”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电竞酒店提供的服务与“原神”商标存在关联,其在名称中使用“原神”及近似字样“原森”,容易使公众误认为酒店与米哈游存在特定联系。法院指出,酒店在诉讼过程中已明确知晓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但仍使用近似名称,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后,电竞酒店不服并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该电竞酒店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米哈游3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