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协同,构建长效激励约束体系,监管部门近日向行业下发《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考核指标权重、自购比例要求、薪酬调整机制等多维度提出新规,旨在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文件内容,《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二条,首次系统明确基金管理公司薪酬结构,涵盖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津补贴及中长期激励四大模块。其中,中长期激励包含股权与现金两种形式,为行业人才留存提供多元化工具。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生效后将同步废止2022年6月发布的旧版《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在延续部分核心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多项针对性要求。
在绩效考核体系重构方面,《征求意见稿》突出长期投资导向。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以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其中3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80%;高管层投资收益指标权重需达50%以上。针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被设定为不低于80%,且需包含不低于30%的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指标。销售条线考核同样强化投资者保护,要求负责销售的高管及核心人员考核中,投资者盈亏情况权重占比不低于50%。
对于管理多只产品的基金经理,文件引入加权计算规则,综合考量基金规模与管理时长,明确管理未满1年的产品不纳入考核范围。某公募机构高管分析称,此举可避免基金经理通过短期规模冲刺提升考核成绩,引导其专注长期业绩表现。
自购比例要求成为本次修订的焦点。《征求意见稿》将高管及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自购门槛从绩效薪酬的20%提升至30%,且要求其中权益类基金占比不低于60%;基金经理自购比例则从30%提高至40%,并优先配置本人管理产品。若因产品封闭期等客观原因无法自购,需提供书面说明。监管层人士指出,此举通过"真金白银"的投入,将管理层利益与投资者收益深度绑定,有效传递市场信心。
薪酬递延与问责机制延续此前严格标准,要求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比例不低于40%,并建立覆盖离职人员的薪酬止付、追索及扣回制度。在差异化薪酬调整方面,文件针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建立阶梯式机制:过去三年业绩低于基准超10个百分点且利润为负的,绩效薪酬降幅不得低于30%;业绩显著优于基准且利润为正的,可合理提高薪酬水平。基金利润率计算将综合净收益、资产净值及交易天数等核心数据。
分红约束条款同步收紧,要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对过去三年业绩不佳、投资者亏损较大的产品,需降低分红频率与比例。业内专家认为,该机制可倒逼管理人重视投资者实际收益,避免通过短期分红制造业绩幻觉。
多位受访人士表示,新规实施将加速行业分化。能力突出的基金经理可通过长期业绩获得超额回报,而业绩持续不达标的从业者将面临降薪或转岗压力。这种"优胜劣汰"的筛选机制,有助于提升公募基金整体投资管理能力,最终实现投资者、管理人与行业的多方共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