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网络安全领域迎来重要法律修订——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此次修订新增条款聚焦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为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应用与规范治理提供坚实法律支撑,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是对国家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的制度化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加快数智技术创新、强化算力等要素供给的要求。新增内容以“支持发展”为核心,通过立法保障基础研究与基础设施建设,旨在构建多层次治理框架,助力我国在全球科技竞争中占据主动。作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实施以来,为维护网络空间主权与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此次修订在最后审议阶段纳入人工智能相关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其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协同效应。
从全球治理模式对比来看,中国此次立法体现了独特的治理智慧。欧盟《人工智能法》采取“风险分级、全面监管”模式,美国则依赖行政命令与行业标准进行场景化干预。而中国通过修订《网络安全法》,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既避免对技术创新形成束缚,又为后续专项立法预留空间。这种包容审慎的治理思路,更契合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应用场景丰富的现实需求。
新增条款明确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并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这一规定虽未直接设定数据授权义务,但凸显了国家推动高质量合规数据供给的导向,为后续专项立法明确数据使用边界、训练数据合规要求等奠定基础,促进数据要素的合法有序流动。例如,在医疗、交通等关键领域,合规训练数据的供给将直接提升人工智能系统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在伦理规范与安全监管方面,新增条款强调完善伦理准则并建立全生命周期风险监测机制。从算法设计到应用运行,这一机制将覆盖人工智能技术的全链条,提升系统安全性并增强公众信任。以自动驾驶为例,通过风险监测评估,可提前识别潜在安全隐患,为技术落地提供更可靠的保障。同时,伦理规范的完善也将引导技术向符合人类价值观的方向发展。
此次修订为构建配套法规体系提供了基础性支撑。新增内容作为网络空间基础性法律条款,将为专项立法细化监管规则、算法透明度要求等提供法律依据。随着配套法规的完善,这些条款将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制度,形成系统性法治保障。例如,在金融领域,专项立法可基于新增条款,进一步明确人工智能风控模型的使用规范与责任边界。
在监管架构优化方面,新增条款为网信、工信等部门制定配套规章提供了法律依据。各部门可在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领域形成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以网络内容治理为例,网信部门可依据新增条款,联合技术企业建立算法伦理审查机制,确保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
行业实践层面,市场主体与主管部门可依据新增条款推动公共算力平台建设、高质量训练数据集开放等工作。这些探索不仅能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也能为产业创新提供制度保障。例如,科技企业可联合高校共建开放数据集,既促进技术共享,又确保数据合规性,形成产学研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