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涉及亲属代操作证券账户的民事裁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引发法律界与投资者的广泛讨论。该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成员间代为操作证券账户是否构成法律禁止的“出借账户”行为,最高法院的再审裁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新的司法判断标准。
案件起因于投资者刘某某对某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刘某某主张其名下三个证券账户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产生投资损失,要求赔偿303.2万元及相关税费。然而,一审法院通过调取交易记录发现,虽然账户登记在刘某某名下,但实际交易终端显示操作人为其子张某。法院据此认定刘某某未实际参与交易,属于违规出借账户,不具备原告资格,裁定驳回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在再审中推翻了原审认定。裁定指出,刘某某作为账户名义持有人,已提供虚假陈述的初步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关于账户使用性质,最高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仅显示交易终端存在变化,但不足以证明存在账户出借的合意。家庭成员间委托代操作证券账户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律未禁止亲属间的账户共用行为,除非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证券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该案焦点在于程序性原告资格认定,而非对“禁止出借账户”原则的突破。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指出,账户名义持有人提起索赔时,原告资格通常应获确认。本案中,原审法院将审查重点转向账户使用性质,偏离了核心争议点。广东律师杨森补充称,家庭成员间的委托操作与商业性出借账户存在本质区别,不能仅凭操作终端信息推断出借关系。
监管实践显示,亲属间账户借用行为的处罚存在弹性。2023年,证监会对李鹏臻借用亲属账户交易5.92亿元的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李鹏臻曾以“亲属间借用”为由申辩减轻处罚,但证监会明确表示,亲属关系不构成免责事由。2024年,证监会对“超级牛散”章建平及其岳父方德基的账户借用行为各罚50万元,显示监管对高风险主体的从严态度。
法律专家分析,监管处罚与司法裁定的差异源于证据标准与立法目的的不同。广东律师刘潇虎指出,行政处罚需形成完整证据链,尤其关注资金流向;而民事诉讼中,账户操作主体与所有权分离可能构成委托关系。许峰强调,《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主要防范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对亲属间无违法意图的账户共用,实践中可能存在从轻处理空间,但这不意味着法规底线松动。
数据显示,新《证券法》实施后,监管部门对账户借用行为的查处力度显著加强。2020年至2024年间,公开处罚案例中,涉及亲属关系的案件占比约30%,但处罚金额与普通借用行为无显著差异。法律人士建议,投资者应避免账户共用行为,即使亲属间操作也应保留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边界,以降低法律风险。











